更新时间:2021-01-06 21:46
1993年6月,任白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事处处长;
1996年11月,任白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
2003年3月,任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
2011年2月,任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
2015年2月,任白城师范学院党委书记。
2018年8月10日,白城师范学院党委书记刘晓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11月29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刘晓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晓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职务提拔提供帮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晓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背弃入党初心,同党离心离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长期与私营企业主不正当交往,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晓春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18年12月,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刘晓春(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晓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春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20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刘晓春受贿案。对被告人刘晓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晓春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