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楠来

更新时间:2023-01-30 11:40

刘楠来,男,汉族,1933年5月出生,江苏丹阳人。1955年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法学组成员,中国国际法年刊主编等;曾任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室主任,图书馆馆长,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2006年当选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人物简介

2009年5月,刘楠来由我国政府指定担任设在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

研究领域

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国际人权法。曾在《新建设》、《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学研究》等发表论文40余篇。

研究成果

主要代表作:

专著

1.《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

2.《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3.《海洋法律制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年版

4《.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Human Rights: Chinese and Dutch Perspectives, 1996,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论文

1.《1946年法国宪法的准备和通过》,1961年通过的副博士论文。

2.《略论卢梭的国家学说》,《新建设》1962年第12期。

3、《关于我国领海法的几个问题》,《当代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1987年。

4、《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及其意义》,《人民日报》1988年12月8日

5.《论菲律宾侵占我国南沙群岛的非法性》,《法学研究》1992年第1期。

6、《国际新秩序与人权》,《当代人权》,1992年。

7.《从德黑兰到维也纳,步履维艰而又充满希望的国际人权活动》,《人民日报》1993年6月14日。

8、《我国的海洋开发与海洋立法》,《法治与社会经济发展》,1996年。

9、《人权与国家主权》,《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0年9月26日。

10、《适用国际人权条约的新动向》,《学习时报》2003年1月6日。

11、《否定主权等于否定人权》,《紫荆》杂志2003年第1期。

12、《联合国改革问题与中国的立场》,《中国国际法年刊》2006年。

13、《国际条约的适用于我国法制的完善》,《科学发展 社会和谐》,2007年。

研究报告

1、划清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和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的界限,1991年

2、芬兰人权考察报告,1991年

3、南沙争端中亟待解决的几个法律问题,1992年

4、以侵略战争手段强迫他国签订的条约应视为无效,1997年

5、关于我国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1997年

6、关于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

7、挪威人权考察报告,1998年。

8、对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关于条约实施问题的考察报告,2000年。 主要代表作:《国际海洋法》、《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关于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报告》等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