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8 17:33
刘洪久,男,汉族,1962年12月生,黑龙江肇东人,198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参加工作,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1981.09—1984.08 绥化师范专科学校政治专业学习
1984.08—1985.05 塔河县委组织部干部组科员
1985.05—1991.01 塔河县开库康乡副乡长
1991.01—1993.10 塔河县开库康乡乡长
1993.10—1994.01 塔河县(林业局)县(局)长助理、县政府办主任
1994.01—1997.03 塔河县副县长
1997.03—1999.06 塔河县委常委、副县长
1999.06—2001.01 塔河县委常委、副县长、林业局副局长
(1997.05—1999.12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1.01—2001.05 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勘察设计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2001.05—2003.08 大兴安岭行署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03.08—2005.07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委书记
2005.07—2011.11 呼玛县委书记
2011.11—2011.12 大兴安岭地委委员、呼玛县委书记
2011.12—2012.07 大兴安岭地委委员、秘书长、统战部部长、地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
2012.07—2016.12 大兴安岭地委委员、秘书长、统战部部长、地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地区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2016.12—2018.12 大兴安岭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
2018.12—2019.01 大兴安岭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行署副专员
2019.01—2019.03 大兴安岭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行署副专员、林管局党组副书记
2019.03—2019.04 大兴安岭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林管局党组副书记
2019.04—2021.06 大兴安岭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2021.06 免职
2021年6月8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刘洪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12月25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大兴安岭地委原委员、行署原副专员刘洪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洪久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亲属收受钱款及授意他人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钱款,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工程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洪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蜕化变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经济上贪婪成性,甘于被“围猎”,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卖官鬻爵,大搞权钱交易;工作上罔顾职责,擅权妄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生活上腐化堕落,搞权色交易,道德败坏,严重污染任职地区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洪久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1年12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洪久作出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