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6 16:21
刘珍瑜,男,土家族,1970年8月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1988.09--1992.07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伦理学专业大学学习
1992.07--1996.04 湖南省直机关党校教师
1996.04--1997.04 湖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宣传交流处科员
1997.04--2000.08 湖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宣传交流处副主任科员
2000.08--2001.07 湖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宣传交流处主任科员
2001.07--2003.12 湖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经济处主任科员 (其间:2000.03--2003.06湖南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3.12--2005.03 湖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
2005.03--2006.04 湖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综合调研处副处长
2006.04--2006.07 湖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综合调研处处长
2006.07--2009.01 湖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联络交往处处长(其间:2006.11-2008.12挂职任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九华经济开发区常务副主任)
2009.01--2010.01 湖南省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经济处处长
2010.01--2014.04 湖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2014.04--2020.04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委常委、吉首市委书记
2020.04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后任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州长。
2023年3月31日,据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刘珍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9月,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湘西自治州委原常委、州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州长刘珍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珍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贪权纳贿,滥权妄为,政绩观偏差,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自恃手段高明,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财产,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组织观念淡漠,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生活作风不检点;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刘珍瑜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珍瑜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湘西自治州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3年5月2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免去刘珍瑜的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职务。
2023年10月,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委原常委、州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州长刘珍瑜(副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刘珍瑜作出逮捕决定。
2023年11月,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委原常委、州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州长刘珍瑜(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珍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珍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