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露

更新时间:2024-07-28 17:50

刘纯露(1986年12月1日—2019年12月24日),男,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城西居委会水楼下组14号人,身份证号:441881198612010439,4·24清远KTV纵火案罪犯。

事件背景

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刘纯露与朋友黄某、何某、吴某来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茶园路兰桂坊KTV唱歌喝酒。期间,刘纯露进入同楼层的另一厢房内,向一女服务员张某表白遭拒,心生怨恨,随后又与邓某明谈买卖灵芝生意时,被邻坐的邓某某打岔而导致交易不成,心生恼怒,扬言要放火烧掉KTV。

在案发KTV二楼、三楼的18人因没来得及跑出、吸入高温浓烟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另有4人被消防人员救出。

犯罪经过

24日凌晨0时30分许,刘纯露来到该KTV一楼大厅,将停放在该处的自用摩托车输油管拔掉,致油箱内的大量汽油流向地面。同行的黄某、何某见状阻拦,但刘纯露不顾阻拦,又冲进KTV一楼大厅,用打火机点燃地面上的汽油。汽油发生猛烈燃烧,火势迅速蔓延至KTV整个大厅,将大厅及门口的木门、摩托车等物品引燃。刘纯露放火后逃离现场。

归案经过

4月24日10时50分,英德市英城街道城西居委会水楼下组村被成功抓获。

案件审理

批准逮捕

2018年4月26日,广东省清远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对英德“4·24”纵火案犯罪嫌疑人刘纯露以涉嫌放火罪依法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

刘纯露涉嫌放火罪一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司法鉴定,刘纯露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为落实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祥福亲自办理此案。2018年7月13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4·24”特大纵火案被告人刘纯露以涉嫌放火罪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刘纯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刘祥福检察长审阅案卷材料,到英德市看守所讯问刘纯露,察看了火灾现场,认真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

一审开庭

2018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由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英德“4 .24”纵火案在英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因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广泛,法院慎重考虑后决定采用3名法官加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该案,并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可胜担任审判长,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祥福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8年4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刘纯露和朋友来到英德市某KTV喝酒唱歌。其间,刘纯露向其喜欢的房间服务员张某某表白遭到拒绝,同时在与该房消费的邓某甲谈买卖灵芝生意时,被自称是KTV老板的邓某乙打岔而交易不成,便心生愤怒,扬言要放火烧掉KTV。4月24日凌晨0时30分许,刘纯露将停放在该处的自己的蓝色男装摩托车输油管拔掉,致油箱内的大量汽油流向地面,之后不听朋友的劝阻,用身上的打火机点燃地面上的汽油。汽油被点燃后猛烈燃烧,火势迅速蔓延至KTV门口,将门口的木门、摩托车引燃,导致KTV内未来得及逃出的18人被高温烟熏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另有数人在逃生过程中受伤。刘纯露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当日早上10时许,刘纯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纯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造成18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以及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刘祥福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围绕案件核心讯问被告人,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进行举证、质证。随后,刘祥福检察长发表公诉意见,直指被告人犯罪事实,并从法理情方面痛斥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荒谬,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严重伤害。

刘纯露当庭落泪并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日宣判。

一审判决

2018年9月11日下午,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纯露放火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刘纯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纯露故意放火,造成18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及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刘纯露因日常个人感情琐事不满而故意放火,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应对其适用死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个案审理、司法监督、法律调解、法治宣传、联系群众等功能优势。该案合议庭规格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广东全省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首次采用的7人制合议庭。案件当天成功破获和及时宣判,彰显了政法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坚定不移。

二审判决

2019年6月,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刘纯露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理该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三级高级法官林铠芳表示,刘纯露为泄私愤而罔顾他人生命,故意纵火,其一时冲动,顷刻让18个无辜的人失去宝贵的生命,给18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悲痛和不幸,罪行极其严重,罪行令人发指,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仍不足以平民愤。

执行死刑

2019年12月24日上午,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英德特大放火案罪犯刘纯露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刘纯露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临刑前,刘纯露会见了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8年4月24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刘纯露因个人琐事心生不满,将其停放在英德市区某KTV一楼的摩托车输油管拔掉,致油箱内的大量汽油流向地面,随后用打火机点燃地面上的汽油,火势迅速蔓延,造成18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及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纯露以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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