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7 18:00
刘虎山,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湖南湘潭人,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
1987年07月至1992年02月,在西藏自治区电力厅平措电厂工作;
1992年02月至1994年01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电业局办公室秘书、副主任;
1994年01月至1995年04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电业局局长助理;
1995年04月至1998年08月,任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发展部主任科员;
1998年08月至2001年11月,任西藏自治区巴松措青少年活动营地主任(副县级);
2001年11月至2003年10月,任中国青年旅行社西藏分社总经理(正县级);
2003年10月至2004年06月,任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管理处正处级干部;
2004年06月至2009年01月,任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管理处处长;
2009年01月至2012年04月,任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12年04月至2014年02月,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党委委员、副主任;
2014年02月至2014年12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常务副书记(正地级);
2014年12月至2015年09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委副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年09月至2021年05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委副书记、市长;
2021年05月至2022年04月,任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政协第十一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候选人;
2022年04月,免职。
中共西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
2022年4月17日,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刘虎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3年至2021年,刘虎山多次收受礼品、礼金折合共计81.126万元;2014年至2021年,刘虎山及其亲友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先后前往湖南、海南、四川等地旅游,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2.79万元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2012年至2014年,刘虎山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日喀则市工作期间,仍违规占用原工作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周转房。刘虎山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3年2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刘虎山(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林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虎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林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虎山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计划财务装备管理处处长,日喀则市委副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