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生态系统

更新时间:2023-06-23 12:47

创新生态系统描述的是一种状态,即新兴的区域产业集群已经形成了创新的“栖息地”,如同一个生态系统,主体产业相关的不同支持体系和合作组织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依赖和共生演进的创新生态体系(米勒,韩柯克和罗文,2002)。

概念定义

国外创新生态系统的研究定义

学者借助生物学的生态系统特征类比区域经济中的这种经济实体运行机制:通过优胜劣汰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共同进化实现自我繁殖,从竞争中获得生存发展的经验,实体间是异质协同而不是竞争对立的相互关系(Fukuda & Watanabe, 2008)。美国竞争力委员会在《创新美国——挑战与变革》报告中将创新生态系统定义为由社会经济制度、基本课题研究、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人才资源等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核心目标是建立技术创新领导型国家。创新生态特征: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风险投资的有序引导和创业精神的发挥(美国科学技术政策部报告,2009)。Kim H(2010)等把创新生态系统看成是一个由企业组成的具有共生关系的经济共同体。Zahra S A等(2011,2012)则认为创新生态系统是一个基于长期信任关系形成的松散而又相互关联的网络。

因此,根据国外研究成果,创新生态系统可以理解为一个具备完善合作创新支持体系的群落,其内部各个创新主体通过发挥各自的异质性,与其他主体进行协同创新,实现价值创造,并形成了相互依赖和共生演进的的网络关系。

国内创新生态系统的研究定义

1996-2005年(第一阶段)的创新生态系统研究主要围绕“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议题,“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它强调组织保持持续创新能力以取得长期竞争优势。

2006-2010年(第二阶段)的创新生态系统的研究主要围绕“开放创新”(open innovation)的议题,意味着经济实体必须突破传统组织边界,从与外部合作中引入创新能力,缩短企业研发周期和提高研发速率,并实现优势互补。典型的开放创新渠道模式包括产学研合作、技术联盟与并购、技术转让、技术外包和企业技术成果外部开发等。

2011-2016年(第三阶段)的创新生态系统的研究主要围绕“价值创造”(value creation)与“协同创新”(collaboration)的议题。在开放创新的基础上,“协同创新”是开放形态下的一种复杂网络结构模式,具有整体性和动态性特征,其核心主体包括大学、企业、科研院所、政府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各主体通过协作能够实现创新因子有效汇聚,跨越技术与信息壁垒,进行人力、技术、信息和资本等创新要素深入整合从而实现系统性非线性效用。“价值创造”是指企业研发、生产、供应产品或服务以满足用户需求的过程,是组织创新的最终目标。

2016年后,创新生态系统研究的高频聚类词汇是“价值共同创造”(value co-creation)。它不仅强调组织间的网络协作,而且重视参与者间实现互惠共赢,更符合创新生态系统研究发展演化规律(樊霞等,2018)。根据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中国创新生态系统》(2014)的年度报告,创新生态系统的要素包括:可进入的市场、人力资本、融资及企业资金来源、导师顾问支持系统、监管框架和基础设施、教育和培训、重点大学的催化作用、文化支持。

因此,根据国内研究成果,创新生态系统可以理解为一个以企业为主体,大学、科研机构、政府、金融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系统要素载体的复杂网络结构,通过组织间的网络协作,深入整合人力、技术、信息、资本等创新要素,实现创新因子有效汇聚,为网络中各个主体带来价值创造,实现各个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创新生态系统各主体角色

第一,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在宏观方面可有效发挥宏观调控、法规监控、政策引导、财政支持、服务保障等功能,以及提供优良的政策环境、资源环境、法律环境,对创新生态系统中的创新活动进行扶持与推动,而创新生态系统中的其他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均受政府政策影响。

第二,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实施主体,在创新生态系统中处于核心位置。企业既涵盖供应企业、互补企业,也包括相关企业、需求企业,其与其他主体均具有直接或间接联系, 而其他主体对企业的作用则可被看成是创新能力的体现。政府在政策、税收、财政、法律等领域能对企业进行管制,而企业亦会影响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

第三,大学和科研院所作为原始创新的主体,是创新生态系统人才流、技术流的源泉。大学能直接参与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创造研发、传播、应用,凸显较强的“溢出效应”。大学可为创新生态系统提供创新来源,其能被看成是知识、技术、人才的主要供给者。大学既能向人才市场提供人才,且能依靠人才市场、工程中心、技术市场对企业形成影响,亦可通过向技术市场提供研究成果而获得回报。大学也能直接与企业联系(颜永才,2013)。科研院所与大学类似,可以被视为前沿技术、基础研究的主力。科研院所与工程中心进行充分合作,进而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技术市场且获取回报,科研院所也可与企业直接联系,甚至可创办企业。显然,大学和科研院所均能促进企业发展,又可从企业获得回报,进而促进自身快速发展。

第四,中介机构作为创新服务主体,能为创新主体提供大量社会化、专业化的技术咨询服务,起到明显沟通、整合作用,尤其能推动创新知识传播、技术扩散及科技成果转化。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能促进企业发展,亦可从中获益,同时受政府领导。人才中介机构从大学获得人才,而人才在市场与企业之间具有进入与退出机制。科技中介机构能从大学、科研机构获得成果且给予回报,然后将技术提供给企业,并从中获得回报。涵盖科技信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科技咨询评估机构、行业技术协会在内的其他中介机构,能为其它主体合理运作提供必要支持以及为创新组织提供财务、法律等领域的咨询。

第五,金融机构作为创新投入主体,是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资金的提供主体。作为创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能为创新生态系统提供必须的资金与物质,可被看成是创新生态系统保持高效运转的基础与保障。其一般由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构成 (杜德斌,2015) 。金融机构接受各种资金提供者的资金,且向企业投资,并获取回报,然后转给资金提供者。

第六,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形成的需求常常表现为直接驱动企业创新的动力。其既能往金融机构中投入资金,并从中获得回报,又可对企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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