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8 00:40
判,汉语常用字(一级字),会意兼形声字,最早见于战国文字。本义指分开、判分;由判分可引申为半、分辨、评断、判决义,用作半时“判”也可写作“牉”,以上义均读为pàn。“判”亦可表不顾、豁出去之义,这种意义上的“判”旧读为pān。
判,会意兼形声字。从刀,从半,半亦表音。本义指分开、判分。《广雅·释诂一》:“判,分也。”《左传·庄公三年》:“纪于是乎始判。”杜预注:“判,分也。”由判分可引申为半、分辨、评断、判决义。用作半时,判也可写作“牉”。唐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二:“判,古文胖,又作牉。”《周礼·地官·媒氏》:“掌万民之判。”郑玄注:“判,半也,得偶而合。”唐宋官制,以高官兼低职称判。元黄公绍《古今韵会举要·翰韵》:“宰相出典州曰判。”此用其假借义。以上义均读为pàn。
判亦可表不顾、豁出去之义。汉赵晔《吴越春秋·勾践伐吴外传》:“一夫判死兮而当百夫。”这种意义上的判旧读为pān。
判,分也。从刀半声。普半切
判,分也。
媒氏掌万民之判。注: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妇也,朝士有判书以治则听。注:判、半分而合者。
从刀。半声。
形声包㑹意。普半切。十四部。
《唐韵》《集韵》《韵会》《正韵》𠀤普半切。音泮。《说文》:分也。从刀,半声。《玉篇》:分散也。
又《增韵》:半也。《周礼·地官·媒氏》:掌万民之判。注: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
又《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注:判,分半而合者,故书判为辨。
又《前汉·翟方进传》:天地判合。注:师古曰:判之言片也。
又断也。《唐书·选举志》:试身言书判。
又《韵会》:宰相出典州曰判。
又通作牉。《字林》:牉合其半,以成夫妇。《仪礼·丧服礼》:夫妻牉合。
又通作泮。《史记·陆贾传》:自天地剖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