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6 01:42
自20世纪70年代起,利率的不确定性开始逐渐加剧,以致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不愿对长期利率作出承诺。1973年—1974年间,利率急剧上涨并大幅波动,贷方开始采用浮动利率。
到1980年代,浮动利率已被广泛应用于借贷领域,其结果使得贷方更能控制其利率风险暴露,但与此同时,利率风险也就被转嫁给了借方。于是,能有效控制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开始逐渐产生,并在市场上受到了欢迎。在这中间,期货是最早引入以帮助企业控制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
其中,利率互换最早在1982年出现,1983年初出现了远期利率协议(FRAs)。与外汇市场一样,期权也很快被引入利率产品。基于期货的期权合同交易在CBOT和CME被引入。
1983年,银行以柜台交易的形式引入了利率期权,包括利率上限(cap)、利率下限(floor)和利率双限(collar)。尽管利率衍生产品的产生晚于外汇衍生产品,但因投资者的对冲利率风险的需求强烈,其在衍生产品中所占的市场份额逐年迅猛增长。
(1)远期利率协议(forward rate agreement),是指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某日期按事先确定的利率借贷的合约。
(2)利率期货(interest rate futures),是以固定收益工具或利率为基础资产的期货。是指由交易双方签订的,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按双方事先商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与利率相关的金融资产的标准化期货合约。
(3)利率互换(swap),是指双方同意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同种货币的同样的名义本金交换现金流,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出来,而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订约双方不交换本金,本金只是作为计算基数。
(4)债券期权(bond options),是指以债券为标的资产的期权。
(5)利率上限(cap),交易双方确定一个利率上限水平,在此基础上,利率上限的卖方向买方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市场参考利率高于协定的利率上限,则卖方向买方支付市场利率高于协定利率上限的差额部分;如果市场利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的利率上限,卖方无任何支付义务,同时,买方由于获得了上述权利,必须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手续费。
(6)利率下限(floor),交易双方规定一个利率下限水平,卖方向买方承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如果市场参考利率低于协定的利率下限,则卖方向买方支付市场参考利率低于协定利率下限的差额部分,若市场参考利率大于或等于协定的利率下限,则卖方没有任何支付义务。作为补偿,卖方向买方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7)利率双限(collar),是指将利率上限和利率下限两种金融工具结合使用。具体地说,购买一个利率双限,是指在买进一个利率上限的同时,卖出一个利率下限,以收入的手续费来部分抵消需要支出的手续费,从而达到既防范利率风险又降低费用成本的目的。而卖出一个利率双限,则是指在卖出一个利率上限的同时,买入一个利率下限。
(8)互换的期权或互换期权 (swaptions),是基于利率互换的期权,它是另一种越来越流行的利率期权。它给予持有者一个在未来某个确定时间进行某个确定的利率互换的权利(当然持有者并不是必须执行这个权利)。许多向其客户提供利率互换合约的大型金融机构也会向其客户出售或购买互换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