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3 11:26
到货通知书(Arrival Notice / Notice of Arrive)
业务流程
根据代理业务章程的规定,来港卸货的船舶,委托方或船长应在船舶到港前七天将进口货物舱单(包括超重、超长货物和危险品清单)、提单副本、货物积载图等寄达卸港的船舶代理人。如果由于航次较短,不能按时寄达,那么应当在船舶到港时提供,并且应当将上述单证的必要内容电告船舶代理。船舶代理人在收到这些进口货物资料和船期信息后,分别将进口资料发送海关、港务局、理货公司,另外还应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通知收货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如货到一月后仍未有人提货,船舶代理需再次寄发到货通知书或电报催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