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8 15: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 、和地方的(自治区、省、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厅、各机构、各部门、各单位)的处级科室的副处级领导和副处级非领导职位。县(非省级县和非市级县)的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副职领导。
县处级干部是一个很大的群体,既包括县一级的六大班子成员,即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县政府正副县长,县人大正副主任,县政协正副主席,县武装部正副部长和县公检法及各位享受副县级待遇的干部。也包括在省部机关里担任处长等相关职务的干部。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7〕12号),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属于领导干部,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