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市

更新时间:2024-10-17 15:00

副省级市,是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行政级别为省部级副职地级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将部分城市定为副省级市,不仅有利于加快城市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

历史沿革

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发出了《关于广州、武汉、沈阳等8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国工改〔1985〕012号),并规定此工资标准仅适用于以上8个市,其他省辖市不得援例。 尽管没有正式承认8个城市的政府机构升格,但由于工资起点标准的提高,同时又在工资表中列举了局下设处,处下设科长职务,实际上将其委、办、局一级工作部门的机构级别提高了一级,同时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层次──位于局与科之间的处级机构。其它几个享受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也先后决定将市直各部门的机构级别提高并增设一个机构层次。

在后来的使用中,“副省级城市”这一名称也被习惯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场合,但就中编办最初的文件来说,“副省级市”当为规范的名称。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在20世纪50年代中、60年代初曾实行过两次,实行不久就取消了。

1993年7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方案》规定,除深圳重庆大连青岛宁波厦门这6个非省会城市仍保留计划单列市外,其余省会城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

1994年2月25日,副省级市行政级别正式施行,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编〔1994〕1号),原14个计划单列市(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和济南、杭州共16个市的政府机关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

1994年5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人同意,决定将原来的14个计划单列市和济南、杭州2市正式确定为副省级市,同时取消部分城市的计划单列体制。将计划单列市确定为副省级市,加强了省级机构统筹规划和协调的地位和作用,减少了省与计划单列市之间因权限划分不清引起的矛盾和扯皮。副省级市中仍实行计划单列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的管理权限;不再实行计划单列的,原来中央赋予的权限原则上暂不改变;对原来不是计划单列的,其权限需要调整变动的,由所在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协商后确定。

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明确将前述16个市定为“副省级市”,但它们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

1997年,重庆恢复为中央直辖市后,副省级市减少为15个。

相关文件

中编委关于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文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

官方意见

城市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

相关会议

全国计划单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自1985年起,在各计划单列市轮流举办。于1999年更名“全国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截至2012年9月已举办27次。

增补态度

关于其他省会市要求为副省级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在总结16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它省会城市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标准,统筹考虑,适当时候,对条件成熟的省会市的级别问题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不过,自1994年明确15市为副省级市以来,尚未有其它省会城市增补成为副省级市。

相关概念

计划单列市

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的非省级行政中心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省级行政机构的领导。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内容主要是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商品购销和分配调拨,能源及主要物资分配调拨、外贸进出口、地方定额外汇、劳动工资 、财政信贷、科学技术以及各项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等。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至2015年时,全国有5个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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