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04 00:49
副研究馆员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名称,与大学副教授相当。任职条件为: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馆员 2 年~3 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馆员 5 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或有特殊业务技能者不受此限);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信息学或其他某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或译著;根据工作需要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验较丰富,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副研究馆员的职责。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鼓励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档案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对符合本标准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该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部门、各类档案馆和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已取得非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档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敬业、协作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
第七条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知识水平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省统一组织的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需参加档案专业知识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系统的研究,具备熟练获取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的能力。
2.掌握本专业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能够运用其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⒊能够指导馆员的业务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辅导和技术指导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包括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以上2项。
⒉参加完成1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并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
⒊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试点项目或科研项目,并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⒋主持编制1项或参加编制2项市以上档案工作业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
⒌负责3项以上重要档案征集活动,所征集档案总数达到2千件以上,并填补馆藏空白;或负责4项重要档案接收活动,接收档案总数达到4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3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共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10万条(件)以上。
⒍开发或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解决档案工作中重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经同行专家或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
⒎负责编纂档案史料汇编30万字以上,并出版发行(含内部发行);或负责2个专题档案展览工作,共完成50个以上标准展板的策划、选材、编辑工作。
⒏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或受市(厅)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
⒐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以下三项者:
⑴承担档案征集工作,征集档案总数达到1000件以上。
⑵承担档案的接收工作,接收档案总数达到1万件以上。
⑶承担档案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1万件以上。
⑷承担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编制了3种以上档案检索工具,检索条目总数达到2万条以上;或汇编档案史料8万字以上。
⑸承担档案数字化工作,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3万条(件)以上。
⑹承担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计划)、业务工作方案、技术工作规程、业务管理规章制度5件以上,并付诸实施。
⒑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以上人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档案工作者。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独撰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10万字以上)。
⒉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报纸理论版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下同)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一等奖1项。
⒉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⒊负责3项以上重要档案征集活动,所征集档案总数达到3千件以上,并填补省内馆藏空白;或负责4项以上重要档案接收活动,接收档案总数达到8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5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共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20万条(件)以上;或负责编审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档案史料汇编50万字以上,并受到市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⒋主持编制省(部)级档案工作标准及技术规范1项,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
⒌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国家人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档案工作者。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译著15万字以上)。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报纸理论版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的解释
(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
(二)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三)主持和参加:主持指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指具体承担项目调研、立项,拟订工作方案和总结报告,并承担实施工作的人员。
(四)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档案史料汇编、档案参考资料、档案教材等不在此列。学术专著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五)学术论文: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年刊、论文集等)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理论版。学术论文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同一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一篇。
(六)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发表该学术论文的期刊须是与论文发表时间对应版次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国家级报纸的学术或理论版视同核心期刊。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的若干问题说明
(一)所称的“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二)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原取得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后须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资格,在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时,转岗前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合并计算应满一个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十七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时,须被聘任为馆员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任职期间,受行政处分期限未满的,不能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皖档联发〔2001〕8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文物博物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具有较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备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的研究能力,能广泛参加省内外专业学术活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并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和实践操作的能力,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并解决业务工作中较大的疑难问题,工作成效明显,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
( 二 ) 工作成果要求聘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 2个以上中型或 4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从事勘探工作的人员,须主持考古勘探项目 20个以上,或主持田野调查项目 5个以上,并能独立完成考古发掘资料的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本人负责管理藏品 2000件(套)以上,能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准确完成藏品编目制档工作;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中型陈列的总体和大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主持 3个以上中型陈列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并参加 10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5.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文物保护方案 5个以上,保护、修复、复制 200件以上文物藏品,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提交文物修复报告 10份以上;
6.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文物保护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调研及建档等项目) 5个以上(其中 2个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 3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或著作上发表考古绘图 200个版面以上、文物摄影照片 400个版面以上。
从事文博专业其他岗位的人员,参照以上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三)科研成果要求
聘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2条以上,其中 1-3条须具备 1条:
1.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前 7名)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项以上(限前 5名);
2.获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限前 7名)或三等奖(限前 5名) 1项以上,或省辖市(厅、局)级成果奖一等奖(限主持) 1项以上;
3.在 CN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 3篇以上,其中省、市级文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 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 CN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篇以上,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有 ISBN书号的文博专业著作 1部(本人执笔 10万字以上);县(市、区)级及以下单位的文博专业技术人员无核心期刊论文和专著要求;
4.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技术规程 1项以上(限前 5名) 或主持制定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 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1项以上(限前 3名);
6.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 1项以上(限前 7名);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 1项以上(限前 5名),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7.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2项以上(限前 2名);
8.获得省辖市(厅)级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2项以上(限前 3名)。
(四)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按我省有关政策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任馆员以来,应具备“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工作成果”条件,同时具备“科研成果”条件中的 3条以上,其中 1-3条须具备 1条,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