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30 21:22
公司治理结构,指为实现公司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内设机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分别履行公司战略决策职能、纪律监督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在遵照职权相互制衡前提下,客观、公正、专业的开展公司治理,对股东(大)会负责,以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的经营业绩!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皆以形成决议的方式履行职能,总经理则以行政决定和执行力予以履行职能。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受董事长委托,协助董事长做好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股东和董事会、重要业务经营会议的组织和召集,在董事长外出时行使临时处理权;
·受董事长委托,协助董事长检查对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受董事长委托,在董事长外出时,有权召集临时、紧急的重大会议;
·受董事长委托,在董事长外出时,有权代表公司处理紧急公文及签署重要的经济合同;
·受董事长委托,有权对总经理、各部门经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董事长委托,负责公司各部门物资采购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受董事长委托,在董事长外出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有业务执行的综理权和董事会的代行权;
·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副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属公司的决策层,以在董事会表决的形式体现决策权力。董事会成员以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履行职能,因此董事会各成员与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执行团队并无直接上下级关系,且副董事长在董事长或董事会未授权情况下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管理。
1.vicechairma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2.Vice President
4.vice board chairman
5.Vice-presi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