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3 14:59
劓刑 [yì xíng]
夏商五刑之一,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劓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属五刑内肉刑的一种,被处劓刑的受刑人被割去鼻子。汉文帝时,将应受劓刑的罪改为笞刑,在隋以后,刑典中即不再有劓这种刑罚。鼻子是人呼吸和辨别香臭的器官,鼻子被割掉虽然并不会危及人的性命,但其对人形象的损害是很大的,同时对人的人格尊严也是很大的摧残。因此,劓刑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一种羞辱之刑,伴犯罪者一生。
劓刑产生的年代极为久远。上古时,就已实施劓刑,《易经》中曾说:“其人天且劓”。劓刑在夏、商时已普遍使用。据说,夏时受过劓刑的有上千人。商代盘庚迁都到殷之后,下诏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意思是,对那些不仁不义、桀骜难训、一有机会就干坏事的人,轻者割去鼻子,重者处以死刑,使他们断子绝孙,务必使新都城内不再有这一类人。
周代正式把劓刑定为“五刑”之一,五刑即黥面、割耳、宫刑、刖足、死刑,《尚书·吕刑》把这五种刑称为“五虐”。《周礼·秋官·司刑》郑康成注:“劓,截其鼻也”。劓最早见于甲骨文,从刀从自,“自”是鼻的古字,正象征了用刀割鼻,也就是劓刑。劓刑重于墨刑而,轻于刖刑。劓刑在周代运用的范围其广,史称周初“劓罪五百”,至姬满时增至千条。春秋战国时期,劓刑仍被沿用。《左传·昭公十三年》记载,楚“公子比为王……且曰:‘先归复所,后者劓’。”周代规定:“凡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就是说,那些违抗国君的命令、破坏规章制度、好淫偷盗、破坏治安、打架斗殴、伤人身体者,都要受割鼻之刑。
周代,受过劓刑的人常常被派去守关。因为他们被割鼻之后,面貌丑陋,不宜在稠人广众中生活,他们自己也不愿呆在人多的地方,于是甘心接受命运的安排,到偏僻寂静的远处了此残生。当时距京师五日里之外的三关有十二座关门,都是由那些受劓刑的人把守。
春秋、战国以至初汉,劓刑是一种很普通的刑罚,被割掉鼻子的人说不清有多少。嬴渠梁任用公孙鞅实行变法,有一次公子虔违犯禁令,公孙鞅就将他处以劓刑。劓刑在战国及秦也用作惩罚士兵的刑罚,《商君书·境内》载,凡攻城之战,兵士如“不能死之,千人环,赌谏黥劓于城下”。劓刑有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如《秦简·法律答问》载:“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嬴政时,劓刑更是家常便饭。太博赵高教嬴胡亥熟悉狱讼之事,随意把人抓来割掉鼻子或斩首,作为嬴胡亥的实习。当时真正犯了罪应当处以劓刑的不计其数。崔实在《政论》中说,秦灭了六国之后,把俘获的六国军士和百姓大都处以劓刑,竟然使社会上没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还多,甚至人们以没有鼻子为正常,有鼻子倒觉得丑了。“秦割六国之君,劓杀其民,于是赭衣塞路,有鼻者丑”。
公元前一六七年,刘恒下诏废除肉刑,将劓刑改为用笞三百来代替,刘启时更改为笞二百。从此,劓刑体为官刑被取消。但是,后世仍不断有人遵循古制,动辄将人割鼻。南朝梁时,萧衍下诏将劓刑再次废除。之后,在一些非汉族统治的朝代或非汉族居住的地区,仍正式使用劓刑。如唐代,吐蕃规定的各种肉刑,其中就有劓刑。金代规定对那些犯了重罪而尚不至于被判处死刑者,要处以劓刑或割耳等刑罚,使他们留下标记,与一般平民百姓有所区别。蒙古民族入主中原的元代也恢复过劓刑。公元一三三三年,朝廷下诏对强盗要判处死刑,对一般偷盗牛马的人要判处劓刑。对一般偷盗驴骡者,初犯要处以黥刑,再犯处以劓刑。对那些偷盗猪羊者,初犯处以墨项,再犯处以黥面,三犯劓刑,劓刑后再犯者处死。其它朝代,加唐、宋、明、清等,官方规定的刑罚未见再用劓刑。
明代是各种酷刑肆虐的时代。在朝廷正式颁发的刑律之外,上至皇帝,下至吏役,使用非法酷刑简直不择手段。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占领南京后,在惩治忠于朱允炆的朝臣时用到的五花八门的刑罚,其中就有割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