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

更新时间:2022-01-11 12:46

加拿大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Canada;法语:Cour suprême du Canada )是加拿大司法机构的一部分,亦是拥有全国最高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位于首都渥太华。加拿大最高法院是加拿大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终审法庭,而且亦承认魁北克省和其他省份的普通法。由1名大法官和8名陪审法官组成,主要仲裁联邦和各省上诉的重大政治、法律、有关宪法问题以及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最高法院法官均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75岁退休。

机构历史

英国政府通过的《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批准了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成立。但是加拿大国会到1875年4月8日通过有关法案才成立加拿大最高法院。

早期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不是加拿大案件的终审法庭,而是英国枢密院。而且,加拿大所有省份的高等法院可以将所有案件绕过加拿大最高法院而送到枢密院。

另一方面,早期的加拿大政府与英国枢密院的关系较为冷淡,因为多个裁决中都判省政府胜诉。例如,英国枢密院于1930年代裁定加拿大政府通过的社会计划违宪。因此,加拿大政府就开始向英国争取司法独立。

加拿大政府于1931年立法,将加拿大最高法院定为所有刑事案件的终审法庭,并其后于1949年成为加拿大所有案件的终审法庭,成为完全司法独立。

管辖范围

加拿大法院组织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套系统。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包括加拿大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两个专门法院(加拿大税务法院和加拿大军事法院)。省法院系统包括在加拿大的十个省和两个地区设立的法院,虽然名称上有所不同,但基本分为两级:省高等法院和省法院,二者就构成了加拿大的省法院系统。

加拿大还有行政裁判厅。因为行政裁判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庭”,所以并不是加拿大法院系统的正式组成部分,但是,行政裁判厅负责处理的争议相当多,如涉及劳工关系,涉及在雇佣、住房供给、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歧视待遇的申诉等,基本上都是由行政裁判厅负责处理的。

加拿大的法院不像其他国家那样分为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而是在同一法院内设有初审庭和上诉庭。例如,在省高等法院、联邦法院和军事法院内均设有初审庭和上诉庭。据此,加拿大的法院体系可以被分为三个审级:初审庭、上诉庭和加拿大最高法院。

在法院的审级上,刑事案件是以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而民事案件则是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位于加拿大法院体系第一个审级的有:省法院、省高等法院初审庭、联邦法院初审庭、加拿大税务法院和军事法院初审庭。它们在管辖范围上的区别在于:

(1)省法院是法院系统的基础,审理约95%的诉讼案件:审理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在某些省份,还审理涉及小数额款项的民事案件;有些省法院还没有青少年和家庭法庭。

(2)省高等法院初审庭负责审判性质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如构成杀人罪、叛国罪、海盗罪的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并享有联邦授予它的对离婚案件的专有裁定权。

(3)联邦法院初审庭的管辖范围包括涉及专利、版权、商标和工业设计等的诉讼,以及不专属于一省管辖的海事或有关铁路的诉讼等。

(4)加拿大税务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关于税务和税收的事项。

(5)军事法院初审庭负责军事案件的审理。

位于加拿大法院体系第二个审级的有:省高等法院上诉庭、联邦法院上诉庭和军事法院上诉庭。各省法院系统的最高层次为省高等法院上诉庭,主要受理来自省内下级法院(包括省法院和省高等法院初审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联邦法院上诉庭主要受理来自联邦法院初审庭和加拿大税务法院的上诉案件。军事法院上诉庭受理来自军事法院初审庭的上诉案件。

加拿大最高法院位于这个审级体系的最上端,是最终上诉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没有初审管辖权。它受理的案件既包括不服联邦法院上诉庭、军事法院上诉庭的案件,又包括不服各省高等法院上诉庭的案件。这一点也正是它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区别所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和省法院系统共同的最终上诉法院,而美国最高法院则仅仅是联邦的最终上诉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管辖范围包括实行大陆法的魁北克省和实行英美法的九个省和三个地区。绝大多数案件必须先得到对上诉的准许,然后才能得到审理。法庭如果认为上诉请求涉及重要的公共事物,或者涉及应当由最高法院决定的重要法律问题,将会准许上诉审。最高法院还审查十省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行政庭的案件和联邦法院上诉庭审结的案件,后者专属管辖税务、移民等案件。

法院季审

最高法院每年有三个开庭期。第一次从1月的第四个星期二至复活节;第二次从4月的第四个星期二至6月底;第三次从10月的第一个星期二至圣诞节。通常,8月和9月不开庭。按法律规定,至少有五位大法官出席,才能开庭。大多数案件都是九位大法官全部出席庭审。每年平均审理120件案件。法庭可以在律师最后陈辞后当庭宣判。不过,大部分案件是闭庭后书面发布判决。判决由多数意见决定,并不要求意见一致,持反对意见或者虽是多数意见但理由不同的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写明自己的观点。只有当事人自己和加拿大律师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法庭一般不聆讯证人。

办公场所

在加拿大,一个法院可以有多个办公场所。例如,一个省法院可以有数十个分布在全省各县或地区的办公场所,分别审理各自辖区内的案件,但它们并非比省法院低一个审级的县法院或地区法院,也不是省法院的派出法庭,它们本身就是省法院。如安大略省法院就有六七十个办公场所。

加拿大全国各类各级法院共有约750个办公场所。其中,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两个法院——联邦法院(包括上诉庭和初审庭)和税务法院共有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固定办公场所22个;此外,省法院系统共有700余个办公场所,其中省高等法院上诉庭的办公场所共有14个(魁北克省和艾伯塔省各2个,其余各省或地区各1个)。

加拿大法院的办公场所是根据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等情况,按照方便诉讼、节省开支的原则而设立的。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C省)高等法院的主要办公场所设在温哥华,在省内其他地区的中心地带还设有80余个办公场所,但每天都在使用的只有其中的44个。为了节省开支,其余设在一些小城镇的办公场所有点类似于“巡回法院”,即只有法官到此巡回办案时才被使用,所以实际使用率并不高。

加拿大最高法院设在渥太华,曾在国会山庄山脚下一幢石质的二层小楼里办公多年。法院大楼是由蒙特利尔市建筑师设计的,1939年开工,因为战争的拖延,法院在1946年才搬进去。它坐落在国会大厦以西,临渥太华河。法院大楼从上午9时至下午5时向公众开放,包括周末。每年的5月至8月,每天都有法学院的学生给参观者做导游。团体参观可预约。

法官委任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全都是由加拿大司法部推荐后而被加拿大总督委任的。这个产生方法在加拿大有些争议性,因为国会,特别是反对党先前都不会知道法官的人选,而低调地被委任。

加拿大国会在2004年起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审查被推荐的法官,但是没有权力驳回司法部的人选。

有资格成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省法院的法官或拥有律师执业牌照10年以上的人。

加拿大最高法院使用以下的比例分配席位给不同的地区:

省份/特区 席位

魁北克省 3 (法定)

安大略省 3

加拿大西部

英属哥伦比亚(卑诗)省

亚伯达省

缅尼托巴省

沙士吉万省 2

大西洋省份

纽奔驰域 / 新不伦瑞克省

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

爱德华王子岛

诺华士高沙省 / 新斯科舍省 1

现任领导

首席大法官理查德·瓦格纳(Richard Wagner)于2017年12月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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