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4 11:2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应当与从重处分区别开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这几种具体违纪行为,也将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七十五条: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九条: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九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在具体运用该规则时需要首先明确两个关键词“处分幅度”和“一档”。
“处分幅度”指的是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本人态度等因素,确定违纪行为是具体条款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后的档次范围。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一档”是指纪律处分种类中的一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中的一种。如果行为人有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违纪行为,且属于情节较重的,同时具有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加重处分情节,对此笔者认为,不管本应受到警告处分还是严重警告处分,都应在该幅度外加重一档,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