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审判员

更新时间:2023-11-29 22:50

助理审判员是指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任免的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的人员。由于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后,助理审判员不可审判案件,《刑诉解释》第175条文名存实废。

职务性质

“助理审判员”,顾名思义,是审判员的“助理”,即助手;这一解释可以从称谓上直接获得。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亦予以明确,其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助理审判员”,不是法院内部人员的行政级别称谓,而是可以完整地、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的审判职位称谓,因而可以与“审判员”一样,出现在裁判文书的署名栏中,此其一。其二,当助理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时,须经法定程序,其职务性质也只是“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尽管如此,此时的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审判权。

任职条件

按照1995年《法官法》和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的任职条件与初任审判员是相同的。助理审判员是本院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这个考试在1995年《法官法》中,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的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在2001年《法官法》中,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并由本院院长任免。2001年《法官法》将1995年《法官法》中的初任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合称为初任法官。

职位性质

按照通常解释,审判员和法官是通称。至于法院中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副庭长,只是在法院人事制度中的行政级别称谓,在行使审判权时仍然属于审判员,此点在裁判文书的署名栏中可以体现出来。作为审判员(法官)的助手,应不属于法官序列之内。然而,《法官法》迫于全国法院一直以来的人事现状,于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担任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章

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参考资料:)

法院批复

助理审判员被法院任命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可以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进过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下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1983年5月2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4月20日〔83〕浙法研字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在履行上述规定的手续后,助理审判员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时,应在工作中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但如果该合议庭成员中另有审判员时,则仍应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此复。

主要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37条规定,法院可以设立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工作,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根据这条规定,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在法律文书中都表述为代理审判员,使用代理审判员这一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根据这条规定,助理审判员本身就是法官,已拥有了审判权,不需要“代行审判员职务”了。也就没有必要在法律文书中使用代理审判员这一称谓了。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部法律在这一规定上有冲突。那么在法律文书中到底应该使用助理审判员还是代理审判员呢?其实在判决法律文书上只有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两种!这是因为如果还没有正式成为法官之前(具体参看法官条件,举个例子,2008年1月1日入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成为法官那么应该是2010年1月1日)就是代理审判员,这就如同律师要成为律师以前要做一年的实习律师,但是进入法院审判方面的候选公务员是不可能不参与审判案件学习的,所以判决法律文书上应该要写明代理审判员!而助理审判员已经是法官了,在判决法律文书上就没必要写上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只是一个法官的职称,就如同教师,只要从事教书的都可以称为教师,在有关介绍方面要说高级教师,如果要学助理审判员的写法,那么就要写上一级审判员,二级审判员等!

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助理审判员可以代理法官审判。

法官等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的法官共有四等12级,具体来说,刚被任命的助理审判员基层人民法院相当于法官1级,中级人民法院相当于法官2级,高级人民法院相当于法官3级,具体等级情况见下:

第五条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六条 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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