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3 11:10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规章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2001年10 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规定关于劳动卫生的基本要求。
劳动卫生规程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最初形成于手工业生产和大规模机器生产部门,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行业。
其他国家相关
英国1901年颁布的《工厂和作坊法》中,开始重视职业病报告问题。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1911年,根据美国劳动立法协会的职业病报告法草案,实行了职业病报告制。英国1937年《工厂法》规定,医生及厂主发现中铅毒、磷毒、砒毒、水银毒及炭疽热的工人时,若不报告,处以罚金。日本在1972年公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对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管理标准、设施和教育等项作了详细规定;1976年又公布《操作环境测定标准》,对《劳动安全卫生法》所指定的每个作业场所,都规定了测量地点、测试空气的取样及分析方法等基本事项;此外,还对粉尘作业、特殊化学物质作业、有机溶剂作业等方面制定了劳动卫生规程。
我国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公布了一系列劳动卫生规程,主要有6个方面:①防止粉尘危害。国务院1956年颁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要求各厂、矿企业根据实际条件,采取各种防尘措施。②防止有毒物质的危害。国务院在1956年批准由劳动部公布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要求在沥青的装卸、搬运和使用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防护措施,预防沥青中毒。③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国务院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发生强烈噪声的生产,要求其尽可能在设有消声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④个人防护用品的供应。除《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10章对供应条件、管理制度所作原则性规定外,劳动部1963年公布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具体规定了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标准和保管、发放制度等。⑤劳动卫生的管理。包括业务性和专业性的规则、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发布。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人工照明暂行标准》、《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等。⑥劳动卫生方面的国家技术法规。如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标准(GB2626~81)于1982年 1月公布施行;过滤式防毒面具标准(GB2890~82)于1982年10月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