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制度

更新时间:2022-10-31 23:05

劳动报酬制度是指调整具有劳动关系而使劳动者得到各种报酬的法律规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按工作时间或产品数量以货币形式支付报酬,实际上,工人得到的工资仅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正文

调整具有劳动关系而使劳动者得到各种报酬的法律规范。广义指有关调整人们从事劳动取得各种报酬的法律规范。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按工作时间或产品数量以货币形式支付报酬,实际上,工人得到的工资仅仅是劳动力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取得的工资,已不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根据其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应取得的报酬。

苏联在十月革命后,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劳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提出“不劳动者不得食”,把劳动权和按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年及其后1922年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法规,如1972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1976年南斯拉夫的《联合劳动法》、1978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劳动法》,等等,都确定了劳动的有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务院在1956年公布的《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统一规定了中国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工资等级制度和工资形式。中国现行劳动法规规定了职工劳动报酬的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制度,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办法。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各种职务的复杂程度、责任大小等不同,确定不同的工资等级,并规定相应的工资数额。对生产工人实行工人工资等级制度,由国家根据不同产业部门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劳动条件和技术的复杂程度、劳动的繁重程度分别规定工资标准、工资等级和技术等级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中采用的劳动报酬形式,自50年代至70年代末,一般实行工分制度,主要形式有两种:评工记分和按劳动定额计分。80年代初开始,逐步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劳动报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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