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17:07
化制是指将废弃物放入化制机内受干热与压力的作用而达到化制的目的。 (热蒸汽不直接接触化制的肉尸,而循环于夹层中)
利用高压饱和蒸汽,直接与畜尸组织接触,当蒸汽遇到畜尸而凝结为水时,则放出大量热能,可使油脂溶化和蛋白质凝固,同时借助于高温与高压,将病原体完全杀灭。
湿化机就是利用湿化原理将病害动物的尸体或病变部分利用高温杀菌的机器设备。经湿化机化制后动物尸体可熬成工业用油,同时产生其他残渣。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第3.2.1条、3.3.1条:
3.2 销毁
3.2.1 适用对象
3.2.1.1 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绵羊梅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传染性贫血病、猪密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钧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3.2.1.2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3.2.1.3 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4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
3.2.1.5 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6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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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无害化处理
3.3.1 化制
3.3.1.1 适用对象
除3.2.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
3.3.1.2 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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