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更新时间:2023-12-27 22:54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成立于2004年5月16日,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批准,由北京辖区182家上市公司作为会员单 位和由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作为特别会员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非盈利性社会 团体法人。

成立意义

成立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的目的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精 神,进一步提高北京辖区上市公司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会员自律管理,塑造和树立新的诚信形象,使北京辖区上市公司凝聚成为资本市场上的一个优秀群体, 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建设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与会员间的传导和桥梁作用,促进会员间相互交流, 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坚持规范、诚信、发展,促进证券市场和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设立规范自律工作委员会、培训教育工作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工作委员会、企业家沙龙、独立董事工作委员会、监事工 作委员会、财务总监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将通过各种组织形式的运作平台,通过网站、会刊等形成的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发挥协会自律、传导、服 务等多项功能,并配合北京证监局开展工作,在规范自律、培训教育和增进交流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多类型活动,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工作规则

秘书长及秘书长办公会工作细则

一、总则

为明确秘书长的责权利,规范秘书长工作行为,保证秘书长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理事会工作细则》、《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工作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人选及任期

(一)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四名,其中一人为常务副秘书长。

(二)秘书长人选由协会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二年,可以连聘连任。

三、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协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秘书长办公会

(一)理事会下设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是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的主要方式;

(二)秘书长办公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秘书长办公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参加人员。 北京证监局派联络员出席会议。如需要,可请协会监事会参加。

(四)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协会监事会。

(五)秘书长办公会负责拟订协会的工作规则和协会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聘任或者解聘协会中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监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事会及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会员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协会会员大会所赋予的权利。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长;

(二)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监事会每年审查协会会费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并报北京证监局;

(六)对协会会员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会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处理并监督执行。

(七)执行监事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监事会会议事项的安排,闭会期间代表监事会行使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理事、协会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理事会、会员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长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应当将会议通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目的。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本人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第九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上签字。

监事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协会有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有关问题。

第三章 监 事

第十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四名,其中一名为执行监事,执行监事可以由监事长担任,也可以由其他监事担任。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所在公司为协会会员单位,热心为协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可以由会员代表担任,也可以由非会员代表担任;

(二)具有履行监事会职责的必备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能够维护协会、会员及协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协会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有刑事犯罪记录;

(三)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并忠实地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有知情权,协会各组织机构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年终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同时向北京证监局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执行监事或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协会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协会的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会员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协会的秘密。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对其协会和会员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为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协会有关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协会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及会员大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协会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会员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会员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协会利益、会员利益或者协会工作人员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会员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理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理事会与会员大会、监事会之间协调运作,保证理事会及理事依法行使 职权,并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协会所赋予的权利。

第三条 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并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 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表彰和处分会员;

(六)决定协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设立和职能;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任、免职;

(八)审核协会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九)听取监事会提出的对会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执行北京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或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秘书长提议时。

第八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九条 理事和各专业委员会均有提案权。提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制作提案的理事签名。

第十条 根据上述第七条的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秘书长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其签名的提议函。

第十一条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序号按如下方式编排:

(一)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理事会会议序号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第X届理事会第Y次会议。

(二)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理事会临时会议序号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第X届理事会第Y次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表决。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表决方式为:采取举手表决。每一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的过三分之二通过。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北京监管局可派联络员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每位参与表决的理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协会档案由理事会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长办公会及综合工作部。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四条第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序号编排参照第十二条、会议记录内容参照第十七条规定。

第三章  理 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三十一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在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书面报送北京证监局审查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七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公司具有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的会员资格;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所在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规范运作和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在日常监管中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所在公司具有相应的规模、坚持规范、诚信,并在北京地区上市公司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五)本人有相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协会工作、有能力为会员服务,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秘书长为专职,应熟悉本协会业务,有协调组织能力,可经选举产生,也可实行聘任制。

(七)不存在北京证监局认为不宜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之任何一款内容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章程为准。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组织章程

(2009年7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Beijing 缩写LCAB)。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北京辖区上市公司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与会员间的传导和桥梁作用,促进会员间相互交流,为会员服 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坚持规范、诚信、发展,促进证券市场和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北京证监局指导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协会进行自律性管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会员公约等规则,规范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和协会规则的行为,依照本章程规定给予处分;

(三)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成为会员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会员培训,提高会员诚信、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运作水平;

(五)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学习、交流和合作,开展会员间的交流,组织会员就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创新等进行研究和交流,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六)建立协会网站,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收集、整理国内外证券市场信息,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北京证监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八)北京证监局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当其认为协会开展的业务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超出章程规定时,可予以制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北京辖区上市公司、在北京市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和特别邀请的机构;

(二)拥护本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交纳会费;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会员证,进行会员登记;

(四)自愿参加协会的会员单位的独立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分别参加董事专业委员会、监事专业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单位设一名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原则由会员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出任,代表会员单位在协会参加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会员代表填写《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会员代表登记表》并报协会备案。

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第十条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变更有关备案。

会员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代表人选。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退市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及协会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协会内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协会对会员的处分情况以及会员自动退会情况需报告北京证监局。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一会员拥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并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七)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监督;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特别会员

第十五条 协会设特别会员。

第十六条 协会特别邀请的机构和参与中国证券市场建设的社团组织等有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成为特别会员。

第十七条 特别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特别会员履行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八等项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由会员代表行使会员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北京证监局派联络员出席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 事 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三十一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书面报送北京证监局审查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并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 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表彰和处分会员;

(六)决定协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设立和职能;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任、免职;

(八)审核协会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九)听取监事会提出的对会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执行北京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监事会、秘书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北京证监局可派联络员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理事长、秘书长、秘书长办公会

第三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公司具有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的会员资格;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所在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规范运作和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在日常监管中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所在公司具有相应的规模、坚持规范、诚信,并在北京地区上市公司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五)本人有相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协会工作、有能力为会员服务,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秘书长为专职,应熟悉本协会业务,有协调组织能力,可经选举产生,也可实行聘任制。

(七)不存在北京证监局认为不宜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七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八名。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协会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

(一)理事会下设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是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的主要方式;

(二)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负责办公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三)秘书长办公会会议定期召开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参加人员。 北京证监局可派联络员出席会议。

(四)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五)秘书长办公会负责拟订协会的工作规则和协会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聘任或者解聘协会中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设监事会监事长一名,监事四名,其中一名为执行监事,执行监事可以由监事长担任,也可以由其他监事担任。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长;

(二)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监事会成员每年审查协会会费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并报北京证监局。

(六)对协会会员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会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处理并监督执行。

(七)执行监事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监事会会议事项的安排,闭会期间代表监事会行使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执行监事可由非会员代表出任。

第四十二条 北京证监局派联络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协会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证监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五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北京证监局在年审前对协会活动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证监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并报北京证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须知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按照协会章程和会员公约等相关规定、由北京辖区上市公司遵循“自律、传导、服务”的原则组成的自律性组织。

一、入会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北京辖区上市公司、在北京市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和特别邀请的机构;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协会章程;

(三)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入会需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提交《加入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填写《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登记表》(详见附件2),会员代表变更时需填写变更申请并将此表提交,此表作为会员代表在协会登记备案和行使权利的依据。

三、办理入会流程:

(一)申请:提交《加入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申请书》,《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用信函形式寄至协会;

(二)初审:协会将贵公司提交的《加入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申请书》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初审;

(三)审批:初审通过后,由协会理事会终审通过,批准成为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会员;

(四)办理入会手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会员证,进行会员登记;向会员邮寄会员证书、协会接纳会员通知、协会章程和协会自律公约等;会员单位依据接纳通知向协会交纳会费,收到会费后,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协会领导

理事长:姜修昌

监事长:袁正刚

秘书长:李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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