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8 02:46
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hinese Ethnic Folk Dancers Association,缩写CFA),简称民间舞协,是由在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专业人才和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舞蹈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艺术的新型力量。于2016年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hinese Ethnic Folk Dancers Association,缩写CFA),简称民间舞协,是由在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专业人才和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舞蹈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艺术的新型力量。于2016年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按艺术规律、舞蹈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协会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中国民族民间舞蹈的表演、教学、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公共文化活动组织与服务等工作;
(二)关注并支持首都的中国民族民间舞蹈教育事业,重视推动开展首都群众性舞蹈艺术活动,加强同首都各群众舞蹈团体的联系与合作;
(三)组织开展“中国民族民间舞蹈等级考试”工作,推广普及中国民族民间舞蹈文化。
(四)继承和发展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舞蹈艺术遗产,有计划地对中国民族民间舞蹈进行挖掘、整理、研究工作;
(五)促进并加强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舞蹈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舞蹈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六)致力于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舞蹈艺术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友谊做出贡献;
(七)开展符合本会性质和宗旨的其它有益社会活动。
(以姓氏笔画为序)
名誉会长
吕艺生 潘志涛
专家委员会
旦周多杰 白志群 孙龙奎 许文绮 阮兰玉 肖士新
肖苏华 宝向新 赵士军 慈仁桑姆 满苏荣
会长
于晓雪
副会长
马承魁 马啸 王杰 王晨 王舸 玉米提 邢高熙 李少丹 李辉
吴海文 沙呷阿依 张文联 邵洋 易娟 敖登格日乐袁莉
秘书长
王 晨(兼)
党支部书记兼副秘书长
徐仁豪
于大雪 于晓雪 马承魁 马啸 王杰 王晨 王舸 王锦 玉米提 邢高熙
朱晗 苏雪冰 李少丹 李辉 吴海文 沙呷阿依 张文联 邵洋 易娟 念云华
郑博 柯书剑 美哈阿依·喀依尔 敖登格日乐 袁莉 郭娇 崔月梅 朝格图 曾明
监事长
张羽军
监事
李奇
韩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hinese Ethnic Folk Dancers Association,缩写CFA)。
第二条本团体由北京地区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团结北京地区中国民族民间舞蹈人才,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舞蹈文化,为繁荣和发展首都的文艺事业,创作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民族民间舞蹈艺术作品,更加自觉、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27号中扬大厦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
(二)专业培训;
(三)对外交流;
(四)联谊活动;
(五)咨询服务;
(六)承办委托;
(七)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京从事中国民族民间舞蹈表演、教学、创作、理论研究或者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副会长。
(一)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荣誉职务:名誉会长、艺术顾问和专家委员会。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8年02月03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8月25日,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文华大厦召开。
2016年11月4日,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登记成立。
2017年6月2-11日,举办“名师带你去采风”系列活动---2017年“走进云朵上的尔玛”舞蹈采风活动。
2017年7月,举办DMC 国际青少年舞蹈大师课系列课程。
2017年8月20-23日,举办中国古典舞美学原理讲研班。
2017年10月14-15日,与厦门市舞蹈家协会联合主办,第二届“白鹭杯”青少年舞蹈节邀请赛。
2017年11月,举办“素质教育舞蹈课”首届社会师资培训班。
2017年12月28日,成立中共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流动党员支部委员会。
2018年1月,举办DMC 国际青少年舞蹈大师课系列课程。
2018年2月3日,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友谊宾馆敬宾楼1号会议室召开。
2018年4月,举办首届少儿舞蹈编创班。
2018年6月4-11日,举办“名师带你去采风”系列活动---2018年“延边之春”朝鲜族舞蹈采风活动。
2018年5月21-25日,举办“学舞止境”专家精品课程系列---安徽花鼓灯传承人课程。
2018年6月11-15日,举办“素质教育舞蹈课”第二届社会师资培训班。
2018年7-8月,举办DMC 国际青少年舞蹈大师课系列课程。
2018年10月3-7日,举办“素质教育舞蹈课”第三届社会师资培训班。
2018年10月12-21日,举办“名师带你去采风”系列活动---2018年“云上梯田 秘境红河”哈尼族彝族舞蹈采风活动。
2019年1月,举办DMC 国际青少年舞蹈大师课系列课程。
2019年1月31日,参与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新春联欢会活动。
2019年2月1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申请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申请)。
2018年3月8日,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会议室召开。
2019年4月30日,参与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举办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争做新时代担当作为好青年”青春故事汇主题活动。
2019年5月15日,参与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举办的“五月的鲜花——中国梦·劳动美·民政情”职工文艺演出活动并获得风采奖。
2019年7-8月,举办DMC 国际青少年舞蹈大师课系列课程。
2019年8月,与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联合打造当代舞蹈教师“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2019年8月24-28日,举办“世界的碰撞”舞蹈教师高级研修班。
2019年9月11日,向新中国成立70周年献礼!参与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唱响《我和我的祖国》MV录制。
2019年9月27日,参与民政部直属机关党委主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我和我的祖国”文艺汇演。
2019年9月28日,与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联合打造全国舞蹈产业人才培育基地。
2019年10月26-11月3日,举办“名师带你去采风”系列活动---2019年“寻舞八桂”广西舞蹈采风活动。
2019年11月20日,参加北京市2019年度市级社会组织评估获“4A”级协会。
2019年11月25-28日,举办DMC教师必修核心课程。
2020年
2020年1月6-10日,举办“世界的碰撞”舞蹈教师高级研修班。
2020年1月7日,参与“拥抱未来 共创发展——2020年北京支持性社会组织新年联谊会暨发展论坛。
2020年1月17日,参与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歌唱祖国、唱响民政、唱响中心”主题活动暨2020年新春联欢会。
2020年1月20日,参与市委社会工委北京市民政局新春联欢会活动。
2020年1月18-22日,举办DMC 国际青少年舞蹈大师课系列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