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1 20:03
北京企业联合会(原北京市企业管理协会)是1979年9月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第一个全市性经济类型的社会团体。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原北京厂长(经理)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4年5月。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对外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
联合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和联合会组成的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是北京市维护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的唯一代表。
办公室
会员工作部
雇主工作部
创新发展部
联合会的诞生和发展,得到了北京市领导的亲切关怀。该会先后在原市经委、市工促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社团办的领导下,在北京市各行业和企业界的支持下,坚持“为市政府经济工作服务,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缩写BE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北京地区的企业和社会团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开展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须是在京活动,且经过工商、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合法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北京企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北京企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北京企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北京企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北京企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馈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北京企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北京企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北京企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企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北京企联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北京企联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北京企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北京企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7年1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企联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长
张建利(1965.8— ),现任北京都成咨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十三届市政协委员,市管干部,高级政工师。曾任昌平区建委主任、区委常委,北京大成开发集团、金隅集团高管,2016年任北京市机械设备成套局党委书记、局长。
北京企业联合会(原北京市企业管理协会)是1979年9月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第一个全市性经济类型的社会团体。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原北京厂长(经理)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4年5月。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对外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
一、 会员入会
1、凡承认北京企联(企业家协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的北京地区企业(企业家)或个人,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入会的企业(企业家)、团体或个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北京企联(企业家协会)接到申请表,按程序批准后,对入会的企业(企业家)、团体或个人及时颁
发会员证书。
二、 会籍管理
1、会员入会后,由北京企联(企业家协会)进行会员登记并进入计算机网络管理。
2、北京企联(企业家协会)应经常与会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会员情况,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向有关
部门反映会员意见,积极提供信息、培训、咨询等多方面服务。
3、对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经常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会员,可由北京企联(企业家协会)按章程规
定酌情处理。
4、会员自愿退会应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会申请表,经批准后退会。会员退会时,北京企联(企业家协会)在清理完经济和其他未尽事务后收回会员证,在计算计网络库中注销会员资格。
三、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会员权力: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5、会员单位有权参加北京企联(企业家协会)年度各项评优活动;
6、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义务;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有关资料;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5、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会费
1、北京企联(企业家协会)按规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2、会费主要用于补贴北京企联(企业家协会)举办的大型会议和活动,为会员提供资料费、印刷费、邮电
费以及开展其他的服务项目。
3、建立会费专项帐目,定期审计和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细则 会员是企联的基础,积极为会员单位切实作好服务是企联的宗旨,是企联发挥协会职能和桥梁纽带作用的体现和标志。通过会员队伍的不断扩大,不断地拓宽为企业服务的领域。特制订有关服务项目分列如下:
一、维权方面
1、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是北京企业组织(雇主)代表一方参加协调劳动关系,是历史赋予的职责。代表雇主、经理人参与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商会议,解决本市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中存在的问题。
2、听取雇主、经理人的建议、意见、申诉,在三方协商会议上与市政府及职工代表协商,维护雇主、经理人的合法权益。
3、派出仲裁员参加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案的审理,为仲裁企业提供服务。
4、维护雇主、企业家、经理人的身体健康,建立北京市企业家健康工程,向企业家提供“健康卡”,为企业家体检、就医、治疗提供服务。
5、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企业派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企业改制等项目的服务。
二、咨询、调研方面
1、配合市政府、各区县政府和各政府机构、市经委、各区政府机构部门做好企业课题的调研工作。
2、为会员单位优惠提供各类企业改革、改制的策划、管理咨询、调研服务,对困难企业无偿服务。
3、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为企业引入咨委会“大平台”的各品牌咨询公司,为其提供适合客户要求的各类 管理咨询服务。
三、创业服务方面
1、为北京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搬迁提供各项服务。
2、为企业内引外联、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服务。
3、为有发展前途、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或项目寻找资金支持。
四、外联工作方面
1、做好组织会员单位赴海外考察、经贸洽谈的工作。
2、积极组织会员单位的外经、外贸活动。
3、积极开展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商务广告、宣传和展览工作。 积极组织会员参加本市和外省市企业经验交流和合作。
五、信息方面
1、为入会的企业赠送《北京企业》会刊
2、为入会的企业通过电子信箱发送《经济动态》等信息产品。
3、为入会企业提供互联网广告宣传。
4、为入会企业提供互联网链接服务
5、提供《北企联合网》信息库
6、聘请财税专家对入会的企业进行纳税咨询。 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种培训、信息推介等活动。
2023年12月29日消息,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北京企联”)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成立仪式暨助力ESG生态建设、促进企业内生动力转化交流会在京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