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化协会

更新时间:2024-07-05 14:26

北京信息化协会(Beijing Informat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BIA)于2003年10月16日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领导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协会由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运行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共享经济和大数据等业务的企业、投资机构及应用信息化的单位组成。自协会成立共产生5届理事会,已是第五届。

发展历史

2024年7月,北京信息化协会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专业委员会成立。

使命

搭建沟通桥梁,满足客户需求,提供增值服务

资质

AAAA级协会

北京地区ITSS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机构(甲方)

北京地区ITSS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三级和四级符合性评估机构(乙方)

北京地区ITSS咨询设计标准符合性评估机构

北京地区ITSS云计算服务能力符合性评估机构

服务

1. ITSS服务:标准咨询,能力评估,专题研讨,讲座沙龙,专家会诊,定制培训

2. 推广推荐:创新人才,创新企业,诚信企业,企业信用,企业产品

3. 教育培训:专题培训,IT服务经理\u670d务工程师

4. 对接交流:政策宣讲,标准贯彻,京津冀合作,交流沙龙,国内外交流

5. 金融服务:专题培训,上市辅导,融资对接,企业路演

6. 文体活动:公益活动,联谊交友,球类比赛,郊游健走等

7. 分析研究:标准研制,政府课题,研究报告

8. 人才服务:政策解读,HR服务等

宗旨

贯彻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增强信息化行业自律,规范信息化服务市场,促进首都信息化深入发展,为建设世界城市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信息化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formatiz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B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与信息化相关的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及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增强信息化行业自律,规范信息化服务市场,促进首都信息化深入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合作交流

推动信息化企业、事业及社团单位之间的合作与横向联合,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开展信息化引资引智和技术合作,举办国内外行业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 行业自律

制定信息化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协助政府部门规范信息化服务市场,开展信息化行业评优,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资质认证工作。

(三) 研究咨询

研究首都信息化发展趋势,开展行业调研,建立信息化专家顾问队伍,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信息化立法和相关标准制定。

(四) 宣传展览

编辑、出版相关刊物,组织论坛、讲座和其他各种宣传活动,举办信息化相关产品、技术展览会。

(五) 培训考察

组织各种信息化培训和考察、进修。

(六) 其他

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团体会员:与信息化相关的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团体会员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表出任团体会员的代表。

(二) 个人会员:在信息化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个人。

(三) 名誉会员:在信息化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较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成绩和影响;

(四) 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三) 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交纳会费;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提供资料;

(六)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 未经正式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团体理事单位应当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理事。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副理事长以上人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现届理事会可以推荐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可聘任名誉理事长、顾问。

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要职责是: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正副秘书长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

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 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组成人员为3人(或5人)。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八) 监事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国内外有关企业、事业、团体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费收取: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被主管部门依法撤消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大会部分修改,2005年8月5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期起生效。

荣誉

2021年11月,被评选为北京市2021年度市5A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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