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5 17:50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是经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由北京地区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和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密切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团组织及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并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的前身是1995年5月成立的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协会,于2003年4月经主管部门批准和第二届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更名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国内外致力于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于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发挥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更好的为国家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Beijing Entry_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是由北京地区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团组织及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前身是1995年12月成立的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协会,于2003年4月经主管部门批准和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正式更名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一)积极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发展、围绕涉及健康、安全、卫生、环保和国计民生等方面收集国内外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信息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发展的建议和决策依据,并及时向广大会员单位和进出口企业传递相关的检验检疫信息;
(二)宣传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检验检疫知识;
(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展国际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技术法规与方法、标准的研究咨询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检验检疫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检验检疫措施等的接轨及与国内外生产安全经营企业、贸易部门和相关组织的衔接工作;
(五)接受主管单位的委托,协助主管单位承担检验检疫系统科技成果坚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的制订和评审及科技文献的编审;
(六)发展壮大会员单位队伍,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并监督遵守,促进本会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其他国家和港澳台相关行业协会和检验检疫组织之间的民间友好往来;
(八)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兴办经济、技术实体,主办各种专业展览、监制、认可或推荐有关产品;
(九)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与信息交流服务;
(十)编辑、翻译有关检验检疫的论著、资料、信息、科普读物、出版、发行协会刊物及组织相关活动;
(十一)组织行业内外有关岗位培训、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
(十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发现和推荐人才,组织表彰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四)接受办理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工作和任务,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缩写“BIQA”)。
第二条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团组织及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国内外致力于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热心于我国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努力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国家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北京市社团办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发展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围绕涉及健康、安全、卫生、和国计民生等方面收集国内外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信息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发展的建议和决策依据;
(二)宣传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检验检疫知识;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检验检疫措施等接轨工作;和国内外生产经营企业、贸易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衔接工作;
(四)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协助主管部门承担检验检疫系统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文献的编审;
(五)发展壮大会员队伍,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本会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络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其它国家和港澳台相关行业协会和检验检疫组织之间的民间友好往来;
(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兴办经济、技术实体、主办相关专业展览;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与信息交流服务;
(九)编辑、翻译有关检验检疫的论著、资料、信息、科普读物,出版、发行协会刊物及组织相关活动;
(十)受有关部门委托承办行业内外专业岗位培训,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
(十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接受办理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工作和任务,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承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检验检疫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与本会相关的其他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人员,或无上述职称的人员,但长期从事检验检疫工作,并做出较大贡献者;
(三)荣誉和特邀会员:对协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威望,热心参与支持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五)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节;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其会籍自动取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充分酝酿、协商产生,和本会现任理事会全体理事组成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民政部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查协会活动计划;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导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民政部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与本会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事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