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更新时间:2023-09-18 10:33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是由北京地区高等医学院校、中等卫(护)校、北京市卫生局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教育管理工作者联合发起,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现有理事单位130个,理事200名;设有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和医疗纠纷协调中心,并设6个业务部门,驻会工作人员28人。

协会简介

成立十多年来,协会依靠北京广大医学教育管理者和专家,开展了多层次、多方位的医学教育工作,主要有政府委托的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专业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岗位培训与考试考核、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以及首都医学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与管理等工作;协会培训中心紧紧围绕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医疗纠纷协调中心在调解医疗纠纷案例的基础上,深入医院开展防范医疗纠纷的教育讲座,以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协会主办的《北京医学教育信息》月刊已连续出版十年,2008年又开通了网站。

协会领导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会长 金大鹏 教授

教授,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朝阳医院外科医生、院长。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局长、局党组书记。第一届中华医院管理学会

他先后承担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委科研课题多项,主编出版学术著作有《中国医院管理》、《医疗防疫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北京市健康促进》、《健康快车》等,为北京市的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贾明艳

1983年年毕业于白求恩医科大学

曾任:北京地坛医院党委副书记、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委员会常委,现任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华医学会北京医师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社区卫生协会常务理事。

发表论文二十几篇,曾获科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涉及卫生职业教育、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农村卫生人才建设等,是北京《全科医师实用手册》的副主编,参与卫生部《建立专科医师制度》课题研究,并率先在北京开展了专科医师培训的试点工作。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副会长 周东海教授

1965年毕业于首都医科大学

现任: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副会长, 医疗纠纷协调中心主任。曾任:首都医科大学社会医学教研室主任、教务处处长、教务长、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主任、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会长(1999-2009)。曾兼任: 中国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研究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委员会、 中华医学会全科医学分会常务理事、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教育学会副主任、中华医学会教育技术学会副主任、卫生部高等医药院校 临床医学专业第三、四届教材评审委员会委员。

学术成果主要有: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50余篇,论文涉及临床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护理教育、社区医学教育、农村卫生人力建设,发展全科医学、创建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理论与实践、医学教材建设、弘扬人文精神 防范医疗纠纷等专业领域。

专著:主编《医学教育管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6出版),《化解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7出版)。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副会长 陈嬿 教授

1965年9月 毕业于原北京第二医学院 医疗系,1965年10月-2002年5月 留校工作。其中:1971年9月-1972年7月 北京市第四届西学中班学习,1980年9月-1981年7月 北京中医学院各家学说师资班学习,1985年10月-11月 赴日本冈山大学亚洲传统医学会讲学。先后任讲师、副教授、研究员,1983年5月起 从事管理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校长,全面主持学校各层次教学工作;2002年5月 退休 ,返聘于学校医学教育研究所工作;2003年3月-2005年5月 抗击SARS期间返聘主持学校教学工作。

获奖: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 一等奖三项,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 一等奖三项,二等奖一项。

曾任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委员;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 。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副会长 赵同刚 教授

汉族 中共党员 兼职教授 学历:研究生 专业:医疗卫生管理

工作经历:1980-1990 卫生部科教司副处长

1990-1994 卫生部科教司处长

1994-1999 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

2000-2009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局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医学教育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Education (缩写BAM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地区高等医学院校、中等卫(护)校、北京市卫生局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教育管理工作者联合发起,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本市从事或热心于医学教育的专家、教育工作者、管理工作者,贯彻教育和卫生工作方针,促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卫生队伍的职业素质,为建设首都和谐社会,为首都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首都医学教育和卫生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实现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和服务会员的职能。

第五条 本会注重思想建设,协会理事及工作人员都要树立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发挥协会优势,注重自身特色,创建品牌社会团体。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北京地区医学教育资源的优势,积极开展医学院校教育、成人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乡村医生教育以及远程教育的教育教学研究和现代教育科学技术开发与应用。推广、转化、利用医学教育成果,促进本市医学教育和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加强首都与国内外、境内外医学教育同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通过举办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培训班及访问考察等多种形式,总结交流医学教育经验,沟通信息,了解医学教育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促进医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三、根据北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开展有关卫生人力资源、卫生队伍建设、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或立专项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学教育的宏观规划、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提供依据和咨询服务。

四、开展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协助政府和会员单位培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效益。

五、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培训、评估、调研、考试考核等各项医学教育及管理工作。根据需求,举办形式多样适应会员需要的业务活动。

六、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是经过政府批准的北京地区医学教育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等。

(四)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

除具备单位会员的前两条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 取得教师资格的各类医学院校教师和临床教师。

(二) 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者。

(三) 高等医学院校或中等专业卫(护)校毕业的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适当增加在基层、农村第一线工作卫生人员的会员比例。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监督和管理权。

(三) 享有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参观、访问、学术交流、讲学、培训活动的权利和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四) 享有申报本会组织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和经费资助的权利。

(五)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本会章程,积极为本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个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社会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及外藉学者、热心支持赞助本会者,可聘请为本会顾问或荣誉会员;积极支持、参与协会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与协会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人员,可吸收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同意产生。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通过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本会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获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审批会员。

五、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六、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七、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

八、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向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常务理事,另设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行业特点,建立若干相应的工作组或专业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人为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会长委托的主要负责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对外进行合作项目的谈判。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决定本会临时性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办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制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及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本会举办的各种经济业务活动和实体的收入。

(三)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 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主要用途

(一)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

(二) 聘用非在职人员的有关费用。

(三) 组织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及学术交流等活动经费。

(四) 奖励先进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50%用于本会宗旨的事业,50%用于本会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2009年5月3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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