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明协会

更新时间:2023-08-12 05:58

北京发明协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下的北京地区发明者以及从事和支持发明工作的有关人员及团体组织,是中国发明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经北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职能

北京发明协会的宗旨是:调动群众中蕴藏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挖掘和支持发明创造人才及其发明创造活动,保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人民群众的创新意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成果商品化,为科教兴国,为发展首都经济服务

引导鼓励扶持广大会员及各界群众积极参加发明创造活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发明创造的法令和条例;维护发明者的正当权益,支持各类发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发明询服务,沟通发明信息,促进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荐、奖励重大发明,宣传、表彰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发明者以及为支持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单位和个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外省市发明协会建立友好联系,并进行交流。

机构发展

北京发明协会具有服务政府、社会和会员的三重功能

(一)服务政府

1 、政府了解北京地区发明创新状况的渠道

2 、政府联系社会各界发明人的纽带

3 、政府促进科技发明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发明创新软环境的工具

4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推荐单位

5 、全国发明展览会北京地区参展项目组织单位

(二)服务会员:

1 、会员与政府沟通的信息通道

2 、会员与社会接触的桥梁

3 、会员向社会传递信息的窗口

4 、提供会员相互交流、学习、活动的场所,发明人的“家”

5 、体现会员整体创新能力,成为创造发明活动的中坚力量

6 、为会员开展综合服务,促进发明成果研发、转化及维护发明人权益

主持活动

1 、 组织培训 组织会员参加各类与科技发明创造相关的培训

2 、 组织宣传活动 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发明展览会及其他与科技发明创造相关的宣传活动

3 、 日常咨询服务 围绕科技发明活动的全过程及发明成果的产业化、产权化、产品化,为会员提供系列咨询服务

章 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发明协会

第二条北京发明协会是北京地区发明者以及从事和支持发明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是 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发明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的发明创新组织和发明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发明创造,营造崇尚科学、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发明创造,推动各类发明活动的广泛开展,营造崇尚发明创新的社会氛围;

(二)联合社会力量围绕科技发明提供服务,促进发明创新;

(三)组织参加国际、国内科技发明活动,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

(四)研究发明创新规律、理论和方法,提升创新能力;

(五)搭建沟通交流平台,聚集科技发明资源,为首都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机构以及所属部门;

(四)热爱、从事、支持科技发明的公民。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以有一名代表列席协会召开的理事会,但不享有表决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聘请热情关怀发明工作、支持发明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顾问。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主要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8年5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员

理 事 长 曹凤国原北京科学技术研究院 院 长

副理事长 冯 军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总 裁

卢振洋北京工业大学  副校长

田志凌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

刘迎建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  总 裁

刘彭芝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校 长

吕家香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副局级干事

杜 军NEC(中国)公司  副总裁

沈倍奋军事医学科学院  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钟群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教 授(中国工程院院士)

曾繁新北京市总工会  副主席

秘 书 长 牛近明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主 任

理事会成员 孔维铭  牛近明  王 首  冯 军  冯广平  卢振洋  甘北林

田 捷  田志凌  刘 晖  刘迎建  刘清珺  刘彭芝  吕家香

孙晓峰  朱光武  张功焰  李建文  杜 军  沈倍奋  陈世杰

竺豪桢  罗健辉  郑永平  侯立安  贺新强  赵颖华  钟之绚

钟群鹏  骆燮龙  钱 凯  高 斌  高永迈  高柏杨  曹凤国

曾繁新

监 事 长 郭孝群 北京天成市场网络主管

监事会成员 郭孝群 安跃林 刘昌魁

顾 问 冯 海 张爱群 杨秀珍

第六届理事长:刘清珺

秘书长:钟之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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