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6 18: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北京口腔医学会, 英文名称:Beijing Stomatological Assocoation , China,缩写为BSAC。
第二条 本学会是北京市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是联系政府与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我市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通过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开展继续教育,促进口腔医学科技的交流、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贯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科研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行普及和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卫生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办公场所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4号,邮编:1000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编印出版口腔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读物等口腔医学资料及音像制品,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识;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口腔健康信息服务;
三、开展口腔专业各类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水平;
四、开展口腔医学专业临床技术的规范与指南的培训工作。
五、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和推广口腔医学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包括口腔保健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项目和工作任务,提供口腔医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口腔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八、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著和科普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口腔医学工作者;
九、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学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学会;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初审后,向理事会提出审查意见,由其讨论决定;
(三)由本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学会活动并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两年不缴纳会费;
2.两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4.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个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务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学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推荐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日前,须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须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四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批学术活动和工作计划;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指导地方口腔医学会工作;
十一、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学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本学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助会长、副会长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五、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接受会长、副会长委托的学会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名誉会长,从口腔医学界有重要影响的专家或卸任会长中推举产生,任期一届。
第三十条 本学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知名专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本学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科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北京口腔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并报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民政局审核批准。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经民主协商、推荐组成专业委员会,并由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该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办事机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对本学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学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的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30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预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党建工作机构:中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
办事机构支撑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第五届理事长:白玉兴
秘书长:吴洪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