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2-05-30 19:49

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于2014年12月26日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章程全文

本章程共计7章58条。

第一章 总则

本章6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弘扬中医药文化,挖掘与培养中医药人才,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4层5-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包括资助中医药学术研究;拓展中医文化普及;培植、挖掘中医药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章27条。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本章23条。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政府资助或拨款、购买服务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本章4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六章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本章3条。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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