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徽企业商会

更新时间:2022-10-27 20:27

北京安徽企业商会是由安徽籍人士在北京创办的企业自愿联合发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2006年6月7日登记成立,6月12日召开成立大会。

商会宗旨

团结在北京发展创业和务工经商的安徽籍人士,通过开展合作交流、携手共进的各项活动,服务首都,服务安徽,服务企业,服务会员,使会员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商会致力于为会员创造学习交流的机会,搭建事业发展的平台,发挥整体优势和服务、协调、维权的作用。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风尚,要求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企业水平。商会号召会员继承艰苦创业、诚信守则的徽商精神,树立开拓进取、锐意创新的新徽商形象;号召会员勤奋工作,善于学习,和谐发展,维护在京徽商整体形象。

业务范围

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在北京创业发展的安徽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传承徽商精神,广泛开展交流合作、携手共进的各项活动,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服务首都、服务安徽,服务企业、服务会员,帮助会员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京皖两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现任会长为安徽古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梁金辉,秘书长许彬。

商会章程

北京安徽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安徽企业商会。

第二条 北京安徽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由在北京创办企业的安徽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商会业务范围是:

(六)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商会的会员有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会员:安徽籍人士在北京开办的企业,安徽企业在北京的分支机构。

个人会员:安徽籍在北京经商办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二)承认本章程,愿意加入并积极参与商会活动,执行商会的决议, 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安排的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第二十九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作出明确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商会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2006年4月2日经本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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