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1 18:17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管理办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促进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制定的办法。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相关要求,为促进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是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的北京市中小学生艺术团队,简称“金帆团”,由器乐、声乐、舞蹈、戏剧等分团组成。经评审认定后,由市教委命名。
第三条 金帆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向真、向美、向善、向上”为宗旨,以“全面育人、引领示范、追求卓越”为目标,以“扬起理想风帆,驶向成才彼岸”为理念。培育“持之以恒、拼搏创新、奋进攀登”的金帆精神,彰显“公平、优质、创新、开放”的首都现代教育体系特色,塑造具有中国风范和北京品质的金帆文化。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展示艺术教育成果、推动学校文化建设、传承优秀文化、建设精神家园、开阔国际视野等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教委宏观指导金帆团工作,研究制定金帆团的发展方向,以及相关方针和政策。
第五条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承担管理金帆团的职责,下设金帆团秘书处、工作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业务指导委员会。
(一)金帆团秘书处负责金帆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区县教委及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制定金帆团的规划和指导金帆团的建设。
(三)专家指导委员会由艺术家、学者和教研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和推动金帆团的专业发展。
(四)业务指导委员会由专业教师和教研人员组成,负责金帆团的专业拓展和研修活动。
第六条 区县教委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金帆团,保障金帆团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金帆团承办学校应建立各分团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机制、制定管理制度。团长由校级领导担任,对承办工作全面负责。具备条件的分团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共同参与管理。
第八条 金帆团按艺术项目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人选由秘书处提名产生并负责管理。
第三章 验收评审
第九条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每三年对金帆团进行验收和评审。
第十条 申报承办金帆团的学校须具有北京市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称号。原承办学校已承办的项目成绩突出,且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新增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承办金帆团的学校或新增项目的承办学校,需向区县教委提交申请报告,区县教委初审合格后报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经专家组考察评审后报市教委,对合格的学校予以命名。
第十二条 由市教委命名的金帆团承办学校,要按要求接受验收评审。验收不合格的,取消金帆团承办学校资格。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 市教委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对金帆团给予补贴,专款专用。区县教委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对学校金帆团训练、演出、交流、设施设备等予以保障和支持。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自费购买、更换乐器、服装、道具等装备。
第十四条 承办学校要为金帆团配备具有较强业务知识和能力、能胜任工作的本校在职、在编专业教师负责教学和管理工作,确保教师参加专业进修培训、业务研究,并享受应有的待遇。
第十五条 承办学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团员招收机制和制度。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面向全体学生招收热爱艺术、品学兼优、学有所长的团员。并对团员注册登记、建立档案、颁发团员证。
第十六条 承办学校要为金帆团提供满足开展日常活动、符合专业要求的场地及设备(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承办学校可向具有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购买专业服务或聘请德艺双馨的专业人员参与金帆团的教学和辅导工作,并支付合理报酬。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承办学校要大力倡导立美为先,育人为本,防止学校艺术教育出现特殊化、技术化和功利化的倾向。遵循“以普及促进提高,以提高带动普及”的原则,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满足个性化发展的需求,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从而促进承办学校艺术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十九条 承办学校要结合承办的项目不断改进美育教学,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开展艺术课程建设。
第二十条 承办学校要加强金帆团文化建设,将金帆精神和金帆文化融入学校的文化建设中。
第二十一条 承办学校要采取建立联盟、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发挥金帆团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北京市学校艺术教育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金帆团要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学习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相结合。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比重,高度重视培育学生的民族自信心、自豪感。
第二十三条 金帆团每年都要举办专场演出,积极参加金帆日、北京市学生艺术节等艺术实践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 金帆团要规范使用金帆团名称、团旗、团徽。
第二十五条 金帆团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考级,训练、演出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金帆团赴国内外进行交流、演出、比赛等艺术活动,出访手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金帆团组织活动时要制定相关预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按规定为学生购买保险。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教委及承办学校要建立表彰制度,对在国内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贡献突出的金帆团给予奖励;对金帆团优秀的教师和团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金帆团承办学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限期责令改正等措施,直至取消承办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区县教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市教委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管理办法(暂行)》(京教体美〔2005〕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