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4-15 01:33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原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并组织综合考核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本市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承担本市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依权限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组织较大、重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九)指导、协调本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承担本市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法制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研究室(科技处)。

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全监管装备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协调处(应急工作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管理;负责提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组织综合考核;负责综合统计指标及数据的管理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演练;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承担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五)事故调查处。

研究拟订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范、标准,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落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区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负责本市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材料、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工作;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负责本市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材料、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审查本市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并监督检查;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拟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标准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本市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组织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区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外事、队伍建设和离退休等工作;负责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