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2-03-30 16:13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而设置的机关单位,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简称市环境综合整治办)设在市政管委。市市政管委是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

1、不再对原归口单位进行管理,有关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邮政、电信、防震减灾等工作,交给相关部门承担。

2、将主管本市公共交通的职能,以及原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的出租汽车行业、旅游汽车行业的管理职能,原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小公共汽车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交通局。

3、将负责组织城区防汛的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4、将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交给市国土房管局。

5、将负责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爆破的审批职能,交给市公安局。

划入的职能

1、原市公用局承担的供水节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环卫局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职能。

3、市环境综合整治办承担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职能。

4、原市房地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

转变的职能

1、取消对用水指示和临时用水指标、节水奖励、区县供水发展计划、用水器具准用、冷却塔安装更新、燃气设备进京销售许可、建设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建设类培训机构资格、建设类高级技工资格鉴定培训机构鉴定与核发建设劳务资格证书的审批。

取消对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资质、临时渣土消纳场地设置、渣土砂石运输单位资格的核准。

取消对施工单位开工前登记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备案。

2、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3、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市政、公用、环卫等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推广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下放的职能

1、将城市次干路以下道路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下放给各区政府承担。

2、将原市环卫局所属作业队伍承担的道路清扫、垃圾、粪便收集、清运等作业任务的管理,下放给各区政府,具体作业任务逐步由社会化、专业化公司承担。

3、将对建设液化气换瓶站的审批,下放给各区县政府。

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市政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市政、公用、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研究制定行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拟定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的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本市市政、公用、环卫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研究拟定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参与城区防汛工作。

(八)负责本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管理;制定公用事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规划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组织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十二)负责本市经营性停车设施行业的管理;组织拟定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

(十三)负责编报市级城市市政、环卫等方面的维护及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本系统依法征收的费用。

(十四)组织制定市政、公用、环卫等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五)指导区、县市政管理的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管委设24个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外事、接待联络工作;负责议案、建议、提案工作。

法制处

组织起草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研究室

负责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编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资料;负责本系统社会团体工作。

计划处

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公用、环卫等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系统城市维护费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研究拟定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意见。

道路桥梁管理处

(对外可以市市政设施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市管道路的临时占道核准;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资质管理。

(六)城市排水管理处

(对外可以市市政设施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监测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参与城区防汛工作。

(七)市政工程处

(对外可以市市政设施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参与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详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市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公室

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城市用水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及用水户的管理;参与重大节水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规划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九)燃气管理办公室

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重要燃气供应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负责燃气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检查燃气行业安全和服务工作;负责燃气供应、储备、气化、混气等厂站建设的审批。

(十)供热管理办公室

负责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本市供热发展规划;参与重要供热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负责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督检查供热行业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市容环境管理处

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容环境管理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环卫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检查工作。

(十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处

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参与审查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配套环卫设施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方案,并参与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区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三)户外广告管理处

(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十四)夜景照明管理处

负责本市城市夜景和路灯照明工作,拟定相关的管理规定;统筹、协调和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负责重要地区的夜景照明管理,并指导和检查各区、县及相关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五)停车设施管理处

负责本市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行业管理;参与研究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

(十六)城管监察协调处

(对外可以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以及城管监察系统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调度区县城管监察队伍开展专项执法工作;指导区县城管监察培训工作。

(十七)城管监察督查处

(对外可以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管监察队伍的执法情况,考核区县城管监察执法工作;检查评定执法案卷;受理城管监察投诉工作。

(十八)外经处

组织起草本系统对外经济交流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政、公用、环卫事业等方面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谈判和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系统单位对外经贸工作。

(十九)科技处

负责组织起草本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技术引进计划;负责指导新技术推广工作。

(二十)宣传教育处

负责本系统对外宣传报导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教育发展、人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本系统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工作。

(二十一)财务处

负责管理本系统各项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二十三)综合协调处

(对外可以市环境综合整治办的名义开展工作)

负责起草全市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各项环境整治任务分解落实计划;协调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日常环境整治工作;负责环境整治新闻宣传工作;编制报送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简报、信息。

(二十四)督促检查处

(对外可以市环境综合整治办的名义开展工作)

负责制定环境综合考评标准及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负责全市环境综合检查、考评工作并定期提出考评报告;督促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二十五)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办公室

(北京市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办公室)①

负责市属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市区联动以及多区联动处置事项的任务分配、协调及督办;负责中央责任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重点问题、共性问题的对策研究及有关信息的统计分析。

(二十六)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七)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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