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更新时间:2024-10-28 14:12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是1993年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发展历程

2023年12月1日,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设计文创专业工作委员会(第五届)换届暨设计创意产业分会成立会议在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举办。

协会介绍

1993年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起成立。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010年北京市开展对182家社会组织等级评定中,被评为最高等级5A级社会组织。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置了分支机构:建筑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家装委员会、幕墙门窗委员会、环保委员会、材料用品委员会、古建委员会、陈设艺术委员会、培训中心;成立了管理部门综合办公室、施工管理部、信息部、财务部、专家办公室和预拌砂浆办公室。

本会目前共有单位会员330余家。其中包括北京市的房建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在京建筑装饰、施工、幕墙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在北京寻求发展的外地进京企业等,还包括具有设计甲级和乙级资质的企业、材料工美企业、家居市场以及家装企业。

多年来,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自律诚信、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的宗旨,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创新协会工作,把为会员、行业、政府、社会服务作为第一要务。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提倡自律,规范行业,表彰先进,加强队伍素质教育,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世界城市,促进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努力。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主管部门推动行业管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编制有关建筑装饰技术标准和规程、评比表彰、职称社会化评审、专项政策法规落实等各项工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供政府主管部门参考;促进企业树立创新意识,加强科学化和智能化管理,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立企业品牌,不断提高建筑装饰工程水平,以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会员的服务,积极组织与行业相关的国内外交流并加强国际合作,举办科技讲座,咨询研讨、业内展览等项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和节能减排低碳环保措施,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建筑装饰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并完善长效培训机制,积极开展岗位取证、从业资格和人员继续教育等业内各类培训。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编写相关教材及技术资料。提升行业队伍整体素质;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协会官方网站水平,提升协会刊物的质量,充分发挥其为社会服务和宣传树立行业品牌的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规范行业的管理办法,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建筑装饰市场,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协会于2010年7月28日完成了第五届理事会的换届改选。本届协会要依据国家和首都“十二五”规划,根据建筑装饰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转变思想,全面创新协会工作。要加强“六个意识”,即: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自立自强意识、诚信意识、经营意识。同时要进一步搭建和完善七个服务平台,增强服务功能,稳步提升工作成果。七个平台为:

(1)政府与行业、企业双向交流服务平台。通过加强与住建委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和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以解决政府及企业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企业家担任分支机构领导的协会专业委员会优化管理平台。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协会工作与企业利益发展同步的工作平台。

(3)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服务平台,继续帮助企业融资和作上市准备,争取切实为企业解决部分资金需求。

(4)材料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通过建立由重点企业为核心的采购联盟运作模式,争取选定供应商的材料品牌实施合作战略联盟等,为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

(5)行业培训教育平台。开拓装饰行业再教育和家装企业岗位培训;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就业指导联盟”工作;建立装饰工人培训、考核、取证体系;进行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6)北装协与中装协和其他兄弟协会的合作、共赢平台。以达到相互支持、拓展相关业务、更好地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7)媒体信息平台。建立政策宣贯、信息发布、介绍推广、互动交流、形象展示、咨询服务的窗口。要提升协会官方网站;要对外建立与网媒、视媒、纸媒的稳定合作,对内建立和培养协会员工和企业通讯员队伍;要办好协会《北京装饰》、《北京建筑装饰设计》两本刊物。

现任领导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樊淑玲

组织机构

1.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副会长联席会、秘书处

2.分支机构:

建筑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幕墙门窗委员会、古建委员会、家装委员会、材料用品委员会(材料采购联盟)、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环保委员会、培训中心

3.工作部门:

综合办公室、施工管理部、信息部、财务部、专家办公室、预拌砂浆办公室

协会章程

(经2010年7月28日第五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BC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起,由本市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管理及相关的材料生产、产品营销、文化艺术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外地进京建筑装饰企业自愿结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市建筑装饰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律诚信,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世界城市,促进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地兴居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工作方针: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创新协会工作,把为会员、行业、社会、政府服务作为本会第一要务。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提倡自律,规范行业,表彰先进,加强队伍素质教育,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主管部门推动行业管理。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编制有关建筑装饰技术标准和规程、评比表彰、职称社会化评审、专项政策法规落实等各项工作。

(三)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供政府主管部门参考。

(四)促进企业树立创新意识,加强科学化和智能化管理,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立企业品牌,不断提高建筑装饰工程水平,以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五)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会员的服务,积极组织与行业相关的国内外交流并加强国际合作,举办科技讲座,咨询研讨、业内展览等项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和节能减排低碳环保措施,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建筑装饰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

(六)建立并完善长效培训机制,积极开展岗位取证、从业资格和人员继续教育等业内各类培训。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编写相关教材及技术资料。促进从业人员树立高尚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技能水准,提升行业队伍整体素质。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协会官方网站水平,扩大服务功能,扩充信息含量,强化管理手段。不断提升协会编辑出版刊物的质量。通过搭建的平台充分发挥为社会服务和宣传树立行业品牌的职能作用。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规范行业的管理办法,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建筑装饰市场,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九)条件具备可开办与建筑装饰有关的经济服务实体。

(十)理事会定期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任务,拟定长期规划,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从事与建筑装饰工程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管理、材料生产、产品营销、文化艺术的市属或驻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需具有政府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有政府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五)在本行业中有威望的专家学者,对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个人,经本会特邀,本人同意,可成为名誉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行业政策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公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讨论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 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会知识的3名会员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一季度。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标准为:企业副会长单位10000元,企业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企业理事单位4000元,公装施工企业、材料生产企业、家居市场2000元,家装施工企业1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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