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4-07-28 10:07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

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本区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方案,为区委宏观决策服务。

(三)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区社会建设重点任务的落实。

(四)拟订本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领域社会动员体制机制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研究推进本区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六)协调指导本区各有关单位开展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七)协调指导本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和机制。

(八)负责对本区社会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九)协助做好街道系统区委管理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街道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工作。

(十)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民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本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监管。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措施办法,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本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联系街道办事处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统筹推进本区城乡社区建设,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拟订本区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措施办法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八)拟订本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措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区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措施办法,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拟订本区行政区划管理办法。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区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现任领导

区委社会工委书记、区民政局局长:杨晓昇

区委社会工委副书记:赵洪玉、汪雪琴(委局新闻发言人)

区纪委区监委驻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董艳

区委社会工委委员、区民政局副局长:肖志锋、张健、刘晓鹏、赵博洋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机关信息化建设、信访维稳、人民武装、机关安全保障、行政审批事项统筹协调及街道政务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研究室

负责社会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城乡社会建设一体化研究、社会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建设、拟订社会建设和民政事业有关计划、规划和方案、起草重要文稿、地方志、年鉴等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基础保障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区建设及城乡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四)街道工作科

负责社会建设重点任务落实、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城市服务管理网格化体系建设及街道城市管理等工作。

(五)社区党建科

负责社区党建工作、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社区党内表彰和考核评价、社会工作党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等工作。

(六)社会组织工作科

负责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考核评价、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管理及社会组织党建等工作。

(七)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科

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规范、志愿者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社会领域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重大活动等工作。

(八)社会事务管理科

负责殡葬、婚姻登记管理、见义勇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毗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及街乡边界争议调处等工作。

(九)社会福利科

负责社会福利和残疾人、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儿童收养登记、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及指导福利彩票中心工作。

(十)社会保障科

负责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开展临时及专项救助工作、组织落实慈善有关工作及征地超转有关工作。

(十一)养老工作科

负责养老服务工作和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本区养老服务安全质量和标准化工作、老年人福利、救助和权益保护、养老服务人才培训管理及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二)财务科

负责经费管理、编制预、决算,负责管理财务、国有资产、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经费使用、统计及财会人员培训等工作。

(十三)法制宣传科

负责民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法规宣传教育、外宣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及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

(十四)组织人事科

负责街道处级干部建设、街道后备干部培养管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班子建设及干部队伍建设、理论中心组学习、人事和年度考核工作、统战、外事、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离休退休老干部等工作。

(十五)朝阳区福利生产办公室

指导、监管社会福利企业的办企业方向,审批和检查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协助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

(十六)朝阳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指导街乡的低保工作;负责全区低保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使用和维护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出具核对报告;承担本区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数据库的采集、维护工作;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本区居民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的研究、评估工作;开展相关的业务指导、宣传和培训。

(十七)朝阳区接受救灾捐赠事务管理中心

负责捐赠物资的接受、登记、仓储、消毒、整洗、包装、运输等工作及接受和管理捐赠资金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积压物品变卖后的资金管理。

(十八) 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承办国内婚姻、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离婚登记证明工作;承办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工作;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十九) 朝阳区社区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开展全区社区服务体系的建设、管理及为辖区居民提供服务等工作。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社区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社区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指导本区街道、地区社区服务中心工作和社区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工作。

(3)协助市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承担本区社区信息网络及呼叫系统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4)负责本区志愿者的注册、登记、培训和管理工作。

(5)负责本区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信息备案和人员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指导本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社区公益服务以及便民利民服务等工作。

(7)负责区老年艺术团的日常管理和区域内社区老年大学的组织指导工作。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 朝阳区救助管理站

按规定受理、审核求助人员的申请,收救符合规定条件的求助人员;负责为求助人员提供食物、住所及医疗救助;负责帮助求助人员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并协助疏散受助人员。

(二十一) 朝阳区老龄办

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全区老龄工作;负责在全区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老龄问题的宣传、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指导全区开展敬老助老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的老年人优待政策;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参与老龄事务的对外交流活动;协调参与老年福利设施规划和建设,推动社区和农村为老服务工作;参与制定老龄产业政策法规,组织协调老年人才资源开发;负责办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 朝阳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朝阳区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管理。

(二十三) 朝阳区社会福利中心(区儿童福利院)

负责辖区内弃婴及孤儿的接收、送养工作;负责建立与社会儿童福利机构的合作关系,并监督指导对儿童的服务工作;依法办理家庭寄养、收养和公民收养弃婴工作;负责辖区孤寡老人托管工作,为托管老人和成年智残人员提供日常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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