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更新时间:2022-06-26 14:47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成立于1984年,成立时名为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1994年更名为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2001年更名为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组织特点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员包括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以及其它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

随着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及其会员队伍不断壮大。迄今为止,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下属19个区县协会和3个直属分会,拥有会员近百万人。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现设有组织联络部、服务部、宣传教育部、信息部、《北京个体私营经济报》、《首都私营经济》杂志等部门。

协会职能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职能可分为服务、教育、宣传、协调、监督五大方面。具体有:依照协会章程,组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引导、培育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会员与人民政府的联系沟通;组织会员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等竞赛活动;引导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活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监督;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设立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机构;帮助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事项的有关手续,为会员生产经营提供方便;指导区县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协会工作。

社会影响

多年来,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为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广大私企个体会员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成为会员信赖的“娘家”以及连接会员与党和政府的“桥梁纽带”。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其中,专章规定了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地位、作用和职责。

协会章程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简称北京市私个协。

第二条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是全市城乡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计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协会注册资金三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教育并组织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劳动者及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舆论监督,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培育、发展提供服务;

(三)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劳动者及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经营、个体及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七)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组织私营企业、个体进行自我管理;

(八)兴办私营企业个体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九)向社会宣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会员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含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个体劳动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和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员代表及领导成员(理事、常务理事等)的产生须经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有4/5的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2/3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委任副秘书长,确认常务理事人选;

(四)审批会员;

(五)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负责人选;

(六)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接受国内外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捐赠

(十)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主要职责:

(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一)(二)(四)(五)(七)(八)(九)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协会财务状况;

(五)对协会及其领导成员违法乱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自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区县协会按10%上交的会费。主要用于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自我发展、自我积累所获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后方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所获荣誉

2019年12月,获得“全国个私协会系统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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