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4 12:26
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依托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北京科技孵化器及孵化项目等雄厚的科技资源和北京市近万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地区优势,联通银行、国内外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科技中介机构等,在科技产业与金融界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构建桥梁和纽带,促进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在规模化发展中的融、投资业务,推动首都科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是为发挥北京地区科技优势、促进北京地区科技、金融事业和机构相结合并共同发展,由北京市科委和在京部分金融、投资机构及科技企业联合发起,并于1995年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而成立的社会团体。
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政策调研和理论研讨;汇集和传递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信息;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举办国内外科技与金融结合的会议、讲学、考察、培训等有关活动;进行科技与金融对接的咨询服务,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向、模式和措施,总结交流实践经验;为北京市政府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同时,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平台的建设,为会员在融资、担保、投资、政府资金支持、商业往来以及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快捷优惠的有服务。
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的宗旨是:根据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北京地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多渠道筹集科技资金,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优化资金效益,以促进科技进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科委、北京市部分金融机构和部分科技企业等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
本会根据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团结科技企业和金融、投资机构,多渠道、多形式筹集科技资金,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优化资金效益,以促进科技进步。
本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科委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接受北京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科技产业与金融对接模式的实践调研和理论探讨;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需求互补的信息平台;
三、举办各种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金融投资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会员单位的融投资运作质量;
四、通过举办年会、论坛、项目推介会以及具体项目合作等形式的活动,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金融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络与合作,为融投资项目的成功创造良好环境;
五、组织专家学者和成功企业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资本运营进行咨询顾问服务和个案辅导;
六、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平台的建设,为会员在融资、担保、投资、政府资金支持、商业往来以及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快捷优惠的服务。
七、组织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注重国际业务模式的借鉴,为科技企业的国际化创造条件;
八、其它业务。
第三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开展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强化企业信用观念,加强会员的信用自律。
第七条 整合利用会员信用信息,推行信用产品的使用,搭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开展与信用相关的各类培训。
第九条 开展会员间的信用互助。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团体会员资格。
北京地区各类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资格。
凡从事和关心科技与金融理论研究和实践以及从事科技、金融工作及其管理方面(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协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表决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本会一般性变更;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的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科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科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科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科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2年12月21 日由会员大会通过,经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