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故宫文物保护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2-01-27 11:33

北京故宫文物保护基金会于2010年成立,是地方性非公募类基金会之一,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文物局。宗旨是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扩大故宫博物院国际国内影响力。

建设宗旨

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扩大故宫博物院国际国内影响力。

业务范围

资助故宫博物院建设、藏品保护开发及其他社会文化公益活动;奖励文物、博物馆学等相关领域的教学和研究。

发起人

马化腾、万捷、王石、冯仑、宁高宁、刘长乐、陈东升、陈启宗等。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故宫文物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heForbiddenCityCulturalHeritageConservationFoundation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和扩大故宫博物院藏品和建筑,为故宫博物院学术研究和公众服务提供支持。扩大故宫博物院国际国内影响力。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企业捐助。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文物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通过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增强故宫博物院影响力;

*接受境内外企业、机构、个人及其他基金捐赠;

*对本基金会的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奖励文物、博物馆学等相关教学和研究;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完善故宫博物院建设和藏品保护开发;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故宫博物院发展的项目;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文化公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和强烈传统文化责任感;

*具有社会影响力、热心文化公益事业;

*熟悉国家有关基金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国内外基金会运作规则和发展规律;具有对基金会 运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能力;具有管理基金会工作的能力;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或项目专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基金会主要赞助人或巨额捐助者、基金会主要赞助方的法人代表具有成为基金会理事的优先资格。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 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享有本基金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享有审议本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的权利;

*享有对基金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有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权利;

*有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理事的义务: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的发展;

*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宣传推广、募集财务和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秘书长代行。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及理事会决议;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协调各机构各部门开展工作;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提议聘任或解聘执行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决定执行机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发起人、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基金会合法保值增值的收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

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财产清册。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公益组织,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

*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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