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化雕塑协会

更新时间:2022-06-26 15:43

北京数字化雕塑协会成立于2015年5月,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属的数字化雕塑专业的学术、艺术社会团体,是雕塑界唯一一个将艺术与高科技技术结合应用,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

建设宗旨

北京数字化雕塑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团结、组织北京各民族雕塑艺术工作者,繁荣数字化雕塑创作,推动学术研究,促进对外交流,提高我市雕塑艺术水平;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团体会员

北京数字化雕塑协会成立于2015年5月,会长为著名雕塑家史抒青先生。

北京数字化雕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北京数字化雕塑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现有个人会员数百人。北京数字化雕塑协会下设办公室、财务部、组织宣传部、协会学术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定期举办协会活动,积极推进数字化雕塑艺术的创作与应用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数字化雕塑协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digitalized Sculpture Association,缩写BJDSA)。

第二条 本团体由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北京数字化雕塑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团结、组织民族雕塑艺术工作者,繁荣雕塑创作,推动学术研究,促进对外交流,提高我市雕塑艺术水平;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昌平区黄平路19号龙旗广场4号楼14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雕塑创作

组织和指导雕塑家从事数字化雕塑创作活动,鼓励和引导雕塑家进行雕塑专业领域内的探索和创新,支持和参与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的策划与实施。

(二)理论研究

积极开展对数字化雕塑的研究,对传统雕塑、现代雕塑和雕塑前瞻性发展的研究,关注国内雕塑热点和国际雕塑动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不同主题和不同形式的理论研究活动。

(三)业务培训

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数字化雕塑人才。

(四)专业展览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各种学术性展览,推力作,树名人;积极参与国际有重要影响的展览和交流活动,扩大国际声望与学术影响。

(五)书刊编辑

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学会专业刊物,策划、组织、出版有关专业著作。

(六)国际合作

开展中外雕塑学术交流,向世界介绍中国雕塑艺术,弘扬中华文化。

(七)咨询服务

为会员提供雕塑艺术领域内的信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雕塑建设、作品展览及相关雕塑活动的指导与咨询。

(八)法律援助

为会员提供雕塑艺术领域内涉及侵犯著作权等相关法律的咨询和法律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1、凡对发展数字化雕塑艺术做出努力的艺术家和数字艺术爱好者、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2、凡热心帮助数字化雕塑发展的爱好美术事业的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社会各界人士,可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五)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雕塑艺术的创作、设计、教学、管理、制作单位或相关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由两名会员介绍推荐;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接受本团体艺术指导、业务培训的权利;

(七)在本团体艺术刊物上发表作品、论文的权利;

(八)有关雕塑艺术行业内的业务咨询的权利;

(九)有关雕塑艺术行业内的法律咨询和请求援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配合本团体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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