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6 08:53
北京杂技家协会(BEIJING ACROBATS ASSOCIATIO,简称北京杂协)成立于1989年,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首都杂技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杂技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广泛团结首都的、包括从外地进京长期从事杂技事业的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为繁荣首都的杂技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人文北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主席:李驰
副主席:于振浩、王强、李宁、杨敬荣、傅琰东
理事:
王立民 王玉玺 王志伟
王建民 王德生 孙力力
孙福和 刘全和 刘全利
关亮东 李 宁 李 伟
李恩杰 李晓菲 刘 丽
刘 勇 刘 鑫 陈润华
何晓彬 沈 娟 宋 伟
宋秀兰 辛 旭 杨汉军
杨 硕 张 红 张 琬
宓 鲁 周小衡 柏 莹
赵育莹 高勇兵 顾海涛
徐凤美 常俊菊 韩 涛
雷明霞
由中国文联、中国杂技家协会及河南省委宣传部共同主办的第八届中国杂技“金菊奖”第五次全国魔术比赛在河南平顶山市闭幕,北京杂协推荐参赛的魔术师尹浩、胡金玲分别凭借魔术《音乐梦》和《敦煌莲想》荣获金奖,魔术师王璐的《牌花心露》荣获铜奖。
一、总 则
第一条 北京杂技家协会(简称北京杂协)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首都杂技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杂技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北京杂协英文译名为:BEIJING ACROBATS ASSOCIATIO
英文缩写为:BAA。
第二条 北京杂技家协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广泛团结首都的、包括从外地进京长期从事杂技事业的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为繁荣首都的杂技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人文北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在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二、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通过组织、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并通过艺术交流、人才培训、业务研讨、加强理论和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杂技艺术的创新、繁荣、发展。
第六条 促进和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部队杂技艺术团体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地区杂技艺术团体的联系、往来与交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艺术。
第七条 开展并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北京在国际间的友好往来,学习吸收国外先进的文化艺术,为世界杂技、马戏、魔术、滑稽艺术事业的发展和增进中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谊作出贡献。
第八条 不断加强和探索行业服务、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会 员
第九条 凡在首都杂技艺术领域(含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部队及从外地进京长期从事杂技事业)具有一定成就的杂技艺术家,及在相关工作岗位发挥重要作用的杂技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协会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审定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按期交纳会费。会员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犯本会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丧失公民权力者,经会员审定委员会决定,停止或者取消其会籍。
四、组 织
第十二条 协会的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以上人员组成理事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 协会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完全脱离杂技界或到国外、港、澳、台地区长期工作、居住,与协会失去联系和无法参预协会工作,其所任职务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北京市文联党组批准后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 驻会副主席、秘书长因工作变动或退休可继续保留其副主席职务,驻会副主席由其继任者接替。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五、其 它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理事会讨论并上报北京市文联党组决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