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4 17:31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由在京赣籍企业家中的优秀代表组成,经北京市民政局审批注册, 是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主管单位为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于2008年11月25日成立,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与江西省省长吴新雄一同为商会揭牌。迄今已步入第二届,第一届会长由全国工商联第九届副主席、江西赣商联合总会会长、科瑞集团董事局主席郑跃文担任,第二届会长由泰康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刘经纶担任。2014年,北京江西企业商会荣获北京市5A社团最高荣誉称号。
赣商,史称“江右商帮”,在明清时期与晋商、徽商鼎足而三,时有“无赣不成商”之称誉。当赣商与北京结缘,即汇成了天下赣商中那个独特的魅力群体——北京赣商。这支活跃于京城商业舞台上的“江西兵团”,心系家乡、扎根京城,自始与之血脉相连、命运同济。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省驻京办的指导帮助下,在商会领导班子和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商会会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商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号召力不断增强,已步入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成立八年来,不断壮大会员队伍,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服务功能,支持京赣合作,提升品牌影响——
组织架构方面,商会分别成立了木业家具、信息技术、服饰鞋帽等三个行业分会和一个女企业家分会,创办了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两个专业人才委员会,设立了法律服务、融资服务和财税服务等三个专项服务中心,并支持和推动上饶、新余、鹰潭、抚州、萍乡、宜春、赣州等三十多个市、县(区)在京成立了商会组织。
会员规模方面,商会会员企业达6000多家(含团体会员),其中上市公司30余家,会员单位总资产近2万亿元,年纳税上百亿元,涌现出赖小民、王文京、郑跃文、王再兴、刘经纶、程维等一大批优秀企业家。会员中有全国人大代表2人,全国政协委员7人,是28家在京省级商会中“两会”代表最多的商会。并拥有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2人、现任执委会常委4人,全国青联常委1人、委员5人。在2016年5月4日公布的《2016新财富500富人榜》中,有8位江西籍企业家入围,其中有5位是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成员(分别是:郑跃文、王文京、敖小强、王永红、黄绍武)。
行业分布方面,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单位涉足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能源、法律、矿产、IT、汽车、珠宝、家具、物流、通讯、制药、教育、食品、旅游、五金、建材、服装、机电、百货、餐饮娱乐、文化传播等20多个行业和领域,现已初步形成市场专业化、产业规模化的特色,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如:南昌市安义县3万多人在北京经营塑钢型材,占北京市场60%以上的份额;南昌市新建县数千人在北京生产经营厨具设备,占北京市场50%以上的份额。另外,抚州的红木家具、吉安的蔬菜配送、瑞金的服装生产、修水的手机通讯、婺源的木门加工、鹰潭的眼镜贸易以及进贤的文化用品等均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在商会“沟通京赣、联结同乡”的理念倡导下,传承赣商优良传统,弘扬赣商文化,凝聚在京赣商力量,各会员单位不仅为首都经济增长和市场发展贡献了智慧和力量,而且在与京城商业文化的对接与融合中,成为了既有自身人文传承又与全球接轨的商业文明模范,成为新商业文明的积极塑造者和社会财富的模范创造者。
会员服务方面,商会坚持以服务会员为中心,努力扶持了“一所学校”——北京临川学校;创办了“两个人才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医疗卫生委员会;巩固了“三个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中心、融资服务中心、财税服务中心;搭建了“四个平台”——乡情交流平台、学习互助平台、投资创业平台、回报家乡平台;缓解了“五大难题”——上学难、就医难、融资难、维权难、招工难。与此同时,商会坚持执行会长轮值走访制度和理事会提案制度,为会员提高素质、协调关系、开拓市场、促进协作等提供了有效服务。
返乡投资方面,商会坚持把推动会员企业返乡投资作为重要工作,先后组团赴南昌、九江、赣州、新余、抚州、吉安等地考察,推动会员企业参与“民企入赣”和江西重大项目建设。几年来,累计返乡投资总额580多亿元。强卫、鹿心社等省领导多次亲切会见商会企业家,并为部分企业家颁发了“回乡投资模范奖”和“公益慈善风范奖”。
公益慈善方面,商会会员热心参与家乡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光明.微笑工程”公益活动、“支援江西抗洪赈灾大型慈善活动”、“振兴中央苏区广昌示范区”公益活动等,郑跃文、刘经纶、管飞、黄绍武、曾钫等会员企业家还创立了专项慈善基金,为家乡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添砖加瓦。据不完全统计,会员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捐款累计超过3亿元。2016年3月,商会荣获江西省红十字会授予的“最具爱心商会”称号。
文化传承方面,为弘扬赣鄱文化、传承赣商精神,商会每个季度编印了《北京赣商》,先后出版了图书《江右商人》、《读江西》,摄制了电视宣传片《赣江向北—成长中的北京江西企业商会》、《赣商一脉耀京华—前进中的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举办了“红歌汇”和十省市区北方江西商会共同参与的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赣商好声音”大型歌咏比赛。同时,商会联合省政府驻京办连续举办了两届“北京最美江西人”评选活动,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
2016年,根据商会理事会议的部署安排,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将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开展“百企联百村”精准扶贫行动,推动会员参与家乡公益事业;二是实施“北京赣商回归工程”,促进返乡投资创业创新;三是落实北京赣商大厦合作共建,创建“赣商之家”;四是探索商会实体建设,促进会员抱团发展。
经过八年的努力,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得以蓬勃发展,成为积极融入首都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同时也为弘扬井冈山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共圆美丽江西梦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守法经营。
(二)经验交流:组织成功企业介绍经验,供会员学习和借鉴,增进企业间的合作,使江西在京企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三)搭建平台:利用商会平台,举办各种相关活动,拓展江西在京企业和各界的联系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四)协调维权:关心了解江西在京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反应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五)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规法律、财税、项目、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编辑专刊设立网站: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和设立网站,传达中央、北京市及江西省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京赣两地政治经济动态,推介商会,加强在京企业之间及会员与社会的信息交流。
(七)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国家和北京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经济形势,组织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八)组织考察: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商机。
(九)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业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章程
(2008年11月2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江西企业商会。
(英文译名: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 本会由江西在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传承赣商优良传统,弘扬赣商文化,凝聚在京赣商力量,促进在京赣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在社会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做爱国、敬业、守法的模范,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促进京赣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一条8号江西大厦。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与任务是: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守法经营。
(二)经验交流:组织成功企业介绍经验,供会员学习和借鉴,增进企业间的合作,使江西在京企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三)搭建平台:利用商会平台,举办各种相关活动,拓展江西在京企业和各界的联系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四)协调维权:关心了解江西在京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反应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五)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规法律、财税、项目、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编辑专刊设立网站: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和设立网站,传达中央、北京市及江西省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京赣两地政治经济动态,推介商会,加强在京企业之间及会员与社会的信息交流。
(七)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国家和北京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经济形势,组织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八)组织考察: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商机。
(九)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业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祖国、爱北京、爱江西;
(二)承认并履行本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缴纳会费;
(四)江西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江西企业在北京的分支机构、江西企业的驻北京办事机构及在京江西籍企业家、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财经界知名人士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制定会费标准和收取管理的办法;
(五)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3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审查,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工作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条例》以及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三月底以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群众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帐户,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日常一般性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经费大的开支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执行。商会收支帐目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监督。必要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或委托会计制)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8年11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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