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31 16:16
北京潮商会是于2013年12月26日经北京社团办核准登记为具独立法人地位的社团组织——北京潮商会。
北京潮商会,英文译名为: 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Beijing ,英文缩写为:CCCB。
北京潮商会是由在北京市从事工商经贸活动的潮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并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北京潮商会是由原北京潮人商会升格成立的。原北京潮人商会于2004年会作为异地商会正式成立,并成为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2008年作为北京广东企业商会发起单位之一,加入北京广东企业商会,对外继续使用北京潮人商会名称;2013年12月26日,经北京社团办正式核准,北京潮商会正式成立。
北京潮商会自成立以来,致力于潮商的交流、合作和发展,致力于潮商经济、文化的研究和潮汕文化传统的传承,致力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北京潮商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政策宣传、专业培训、对外交流、信息咨询、组织考察、联谊活动、协调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刊。
北京潮商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捐赠1000万元给中华红丝带基金用于艾滋病防治的各项慈善公益项目,联合深圳潮汕商会等共同发起成立“汕头潮商公益基金”并捐赠1000万元;商会领导捐赠1000万元创立“潮汕星河科技发明创新奖”,奖励潮汕优秀科技创新人员;捐赠1000万元创立“潮汕星河师表奖”,奖励在艰苦地区坚持教育事业的优秀教师;捐赠1100万元发起创立“北京潮商公益基金会”,奖励在京的优秀潮籍学生,资助生活困难学生,开展扶贫济困慈善活动;商会会员热心慈善,在云南旱灾、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后都积极捐赠,奉献爱心、回报社会。
北京潮商会主办的《世界潮商》杂志,宣传报道潮商杰出人物和优秀企业,传播、弘扬潮汕文化和中华传统文化,现已成为国际潮团联谊年会的主管刊物。
北京潮商会会员从事于各个行业,相对集中于房地产、建筑装饰、电子信息、文具玩具、服装百货、汽车配件、酒店物业、餐饮服务、文化传媒、金属制品、食品等行业。
2004年2月29日,北京潮商在北京成立了异地商会——北京潮人商会。2013年12月26日,历经三届发展的北京潮人商会正式获批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社团——北京潮商会。
2014年1月11日,北京潮商会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监事会。会长为张章笋,执行会长为陈才雄,常务副会长为林辉勇、陈子丹、张卫军、周建轩,秘书长为周建轩(兼);监事长为林鑫。
2018年11月15日,北京潮商会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监事会。会长为陈才雄,常务副会长为陈子丹、张卫军、周建轩,秘书长为周建轩(兼);监事长为林鑫。
北京潮商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张章笋、常务副会长林辉勇出任北京潮商会荣誉会长,北京潮商会第一届理事会副会长杨铜城为名誉副会长。
北京潮商会还下设了五个分支机构,包括北京潮商青委会、北京潮商会食品流通专业委员会、北京潮商会文化用品流通专业委员会、北京潮商会潮籍博士专家委员会以及北京潮商青年科创专委会。
与此同时,北京潮商会还于2016年12月成立中共北京潮商会支部委员会,为商会的发展增添活力,实现党的建设和商会发展互融并进的新局面,积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会长:
张章笋
执行会长:
陈才雄
常务副会长:
林辉勇、陈子丹、张卫军、周建轩
副会长:
许先坚、杨铜城、林奕雄、陈 伟、许建洲、吴立群、罗庆发、郭兆强、
张奕鹏、郑连群、吴上岳、钟潮辉、柯克亚、黄俊隆、吴晓翔、 陈 第、
李 斌、柯惠珊
监事长:
林鑫
法人代表/秘书长:
周建轩(兼)
会长:
陈才雄
法人代表/执行会长:
常务副会长:
许建洲 陈学辉 吴上岳 黄俊隆 陈桂龙
秘书长:
李 庆
副会长:
陈 伟 吴立群 钟潮辉 柯克亚 李 斌 柯惠珊 柯镇雄 刘红卫
周穗青 陈思宇 黄梅强 蔡文辉 陈海滨 余 煌 陈阁洲
常务理事:
杜达彪 庄洽鑫 陈再添 周光强 郭望宣 陈志宏 张盛隆 黄少东
陈海燕 陈少强 陈少燕 黄馨逸
监事长:
林鑫
监事:
陈立升、李伟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潮商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Chao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CCCB。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潮州市、汕头市、揭阳市、汕尾市的驻京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性。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务实,以服务会员为核心,以创新发展和回报社会为目标。在会员间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与合作交流,以谋共同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企业会员关系,发挥潮商企业的特色和优势。立足首都,提高潮商企业在北京的信誉,树立潮商企业形象,打响潮商品牌,为进一步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国瑞北路11-13号四合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弘扬爱国、敬业、守法、重誉的道德风尚;推动首都潮商企业发展,为政府提供商会发展的政策建议,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二) 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充分利用首都企业和潮商企业的互补性,发挥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促进两地的交流合作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 加强与其他省市商会的联系,促进会员与国内外企业的沟通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联谊活动,推动会员企业不断发展;
(五) 心系家乡,帮助家乡人民,救助贫困学生,扶持家乡人民在京创业;
(六) 利用本会拥有的各方面专业优势,增强潮商企业与其它区域企业的商务合作,为会员提供专业知识及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建立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
(八) 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九)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身份证明;
2. 企业营业执照;
3. 企业证明文件;
4. 其他必须证明文件。
(三)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商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 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 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法人资格的会员,停止在京经贸活动的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
(三)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通过;
(四)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理事须是会员代表,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 关心、支持商会发展,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三) 热心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 制定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0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3-6名,副会长10-27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审批预算内会务活动的费用开支;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商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5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