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烟草学会

更新时间:2023-07-24 17:04

北京烟草学会于1992年5月8日成立。1991年11月20日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并受其领导,挂靠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业务上受中国烟草学会指导。

概况

性质:是由烟草科技工作者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国家发展烟草科技的重要社会力量。

宗旨: 团结和动员北京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在实施科教兴烟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推动烟草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北京烟草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

组织机构: 最高领导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由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事机构有秘书长负责,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专业机构:设有五个专业委员会即:工业委员会、科技委员会、专卖管理委员会、购销流通委员会和经济管理委员会。

综合情况:北京烟草学会截止到目前有团体会员26家,个人会员有687名。

中心任务:围绕烟草行业的科技发展和中心任务,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会员,根据学会章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等活动,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出版《北京烟草》刊物,为北京烟草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烟草学会,英文译名:Beijing Tobacco Society,缩写BTS。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烟草科技、经营管理工作者与烟草事业有关的单位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地位非营利性学术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北京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在实施科教兴烟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推动烟草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北京烟草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烟草学会的业务指导,挂靠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烟草行业特点组织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有关理论与规律,并积极宣传与倡导;

(二)积极推动吸烟与健康的研究工作,既注重经济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

(三)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医学界、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的广泛联系与协作,发挥学会在国际学术交流中作为民间学术交流的主代表作用,推动新领域边缘学科的研究;

(四)组织重点课题的考察、研讨和讲座,并积极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的学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学会在学术交流中的主渠道作用;

(五)组织专家开展专业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在把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学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六)开展群众性的科学普及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培训工作,发挥学会在科普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努力提高会员的科技素质;

(七)发现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八)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把学会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九)编辑出版或与有关单位编辑出版学术、科普刊物及资料;

(十)接受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单位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 个人会员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北京烟草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

4、从事烟草与烟草事业有关的各学科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者;

5、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水平者;

6、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

7、行业外科研、大专院校、中西医等单位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条件与烟草事业有关的,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烟草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外籍会员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接受,并报北京市科协和中国烟草学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服务、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拥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7、开展与烟草行业有关的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调查研究、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确定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设立;

(六)聘任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和会员;

(九)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中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北京烟草行业有一定影响的,具有一定组织协调领导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北京烟草学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理事会决定,聘任各专业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学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拨款;

(二)团体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住房和医疗等福利待遇按照挂靠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年 8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烟草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机构

党建工作机构:中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

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负责人

第六届理事长:江涛

秘书长:梅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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