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态学学会

更新时间:2023-12-08 20:58

北京生态学学会(Ecological Society of Beijing)是北京地区从事生态学工作的科技人员的群众团体组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北京生态学学会挂靠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学会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生态学学会

机构设置

第六届理事会

副理事长:

方精云 中科院植物所 甘敬 北京市林业局

高吉喜 环保部科技司 葛剑平北京师范大学

理 事:

陈佐忠 中科院植物所  董鸣 中科院植物所

方精云 北京大学 甘敬 北京市林业局

高吉喜 环保部科技司  葛剑平 北京师范大学

郭柯 中科院植物所  郭志华 中国林科院

贺金生 北京大学   胡东 首都师范大学

李俊清 北京林业大学   李炜民 市公园管理中心

李延明 北京市园林科研所   刘世荣 中国林科院

吕世海 中国环境科学院   马克平 中科院植物所

欧阳志云 中科院生态中心 唐海萍 北京师范大学

王艳芬 中科院研究生院  魏辅文 中科院动物所

吴景义 北京石景山环保局 谢高地 中科院地理所

谢宗强 中科院植物所  张齐兵 中科院植物所

张正旺 北京师范大学

监事会

监 事 长: 谢宗强 中科院植物所

监 事: 康慕谊 北京师范大学 监事 陈仲新 中国农业科学院

秘书处

秘书长 郭柯 中科院植物所

副秘书长: 唐海萍 北京师范大学 姜联合 中科院植物所

沈泽昊 北京大学  王小平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赵秀海 北京林业大学

秘书兼办公室主任 罗茂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生态学学会(Ecological Society of Beijing, ESB)

第二条 本团体由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资源学院和生命学院、北京市环境保护所、北京市农科院综合所、北京大学生物系等单位的生态学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生态学方面的科技人员,积极参与以首都北京及其周边地区为重点的生态学研究、生态学原理的宣传教育和生态学知识的科学普及,促进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首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结合,为首都的城市发展和生态建设提供咨询意见和论证服务。同时,为北京生态学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提供服务,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牵线搭桥,为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以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服务。学会的一切活动都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 开展生态学理论研究与新产品的开发

(2) 组织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等活动

(3) 进行科技成果转让、业务咨询和项目论证服务

(4) 生态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专业培训

(5) 编辑专业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从事生态学工作或相关的管理工作,一般要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在本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表格);

(2) 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高级会员享受赠送刊物等优待,其他会员享受半价定刊的优待;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服从本团体理事会的领导,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高级会员500元/年;普通会员20元/年;学生会员10元/年;退休老会员自愿;

(5)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召开时,应召开理事会做出决议。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大会决议事项和理事选举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学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用通信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1名理事长,5名副理事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 领导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闭会期间的学会日常工作;

(2) 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决定秘书处组织机构调整和换届工作;

(3)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讨论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科学,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在生态学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

(2)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遵纪守法,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学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3)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1) 选举产生监事长;

(2) 出席理事会;

(3)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 督促本团体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 对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 对本团体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捐赠、政府资助;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 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秘书处配合召开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年1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重要学术活动

1993年 举办IUCN东亚的年会,并成立了东亚地区自然保护区培训监测中心。

2003年 “绿色奥运与北京生态建设研讨会”。

2005年 “北京地区外来引进植物的种类、生存状况及其对环境的正、负效应研讨会”

2006年 “湿地生态系统研讨会”

创建了“北京青年生态论坛”。

2007年 “都市绿化及其科学管理研讨会”

2008年 “北京山地森林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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