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4 18:46
北京电子电器协会成立于1991年1月10日(英文名称BEIJING ELEctron ELECTRIC APPLIANCE ASSOCATION),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电子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等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并核发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市一级社团组织,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政府经济信息委员会。
协会本着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在行业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开展了许多公益活动。
协会前身“北京现代家用电器协会”,2003年更名为“北京电子电器协会”。下设北京电子电器协会电磁兼容分会,由北京邮电大学、航天研究院、质量和技术标准检验等单位的教授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主要开展电磁兼容学术研究成果的交流,为企业解决电子产品质量可靠性问题的技术咨询,为有关企业电子产品及航天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下设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北京等级评定委员会以及微型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北京等级评定委员会,以行使对维修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在近20年的发展成长中,协会不断调整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微观管理职能,在代表行业与会员利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或呼声、解决发展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2010年经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专业评估机构对协会综合评估,被评为3A级社团组织。
北京电子电器行业协会章程
( 2009 年 12 月 1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电子电器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Bei jing Electron & Electric Appliances Association”,缩写为“BJEE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的中央和地方所属从事电子电器制造业的科研、生产制造、销售、服务、教育、管理工作的在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行业协会以遵守宪法、法津、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公平竞争为宗旨,按市场化原则改革、建设、规范和开展行业协会各项工作。承担起政府、会员单位、以及行业企事业单位等交给的各项任务,真正起到政府、行业、企业(会员单位)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等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本会住所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74号310、3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调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三)广泛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论坛与信息交流。积极推动协会与国外行业协会合作关系,组织出国考察,招商引资。
(四)举办展览、展评。做好知识更新,开展多层面的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五)加强行业管理,做好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企业资质评定工作。保证产品质量,让百姓放心,为政府解忧。
(六)办好协会网站,通过网站平台促进政府、行业、企业和企业之间交流合作、促进发展。编辑出版有关业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讲义、资料及出版物。
(七)开展咨询服务,接受单位委托,组织专家、咨询诊断,为会员单位提供切实的服务。
(八)开展会员单位为需要和可能的其他有益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休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1、凡北京地区从事电子电器行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热心支持本会的工作。
3、履行会员的义务,按规定交纳会费。
凡具备上述条件者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凡从事电子电器工作,具有丰富的科技与管理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2、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和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对中外热心本会工作的有关专家、知名人士和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授予名誉会员、荣誉会员、资深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退会的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填表),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正式成为会员,并核发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二)会员自愿退会凡要求退出要会的会员不退交会费、赞助费等费用。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给予公示。
(三)凡不遵守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本会利益,并未向本会说明原因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设和批评权,以及参与本会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和资源共享的权利。
3、会员有自愿意入会、退会的权利。
4、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有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的义务,积极参与协会活动。
3、有维护本会声誉及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4、按期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做出规定。本会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一月至三月。
5、 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以缓交或减、免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定;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资深专家;
(十二)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向常务理事会推荐拟聘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履行聘用程序。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即: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在理事会、理事长(会长)的指导下,编制年度、季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对秘书处办公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配置向会长提出建议;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监督本会级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程序、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乱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①上级拨款;②挂靠单位拨款;③会费收入;④协会举办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收入;⑤国内外捐款;⑥团体、单位或个人捐款,对下属或分支机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本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
会 长 单 位 4000元/年或以上;
副会长单位 2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1000元/年;
理 事 单 位 500元/年;
会 员 单 位 300元/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机关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等级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程序
第三十五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指导下,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9年12月 16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