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0 13:22
北京科技咨询业协会于1994年12月16日成立,由北京地区专业咨询机构和高等院校联合发起,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遵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律,充分发挥首都的科技智力和信息优势,积极探索咨询业的发展途径,培育和规范咨询业市场,实行行业自我管理,维护咨询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愿和建议,为促进北京地区咨询产业发展做贡献。
从1996年开始,协会本着严格、客观、公正的态度,累计认证了四批1215名注册咨询师和110家信誉咨询机构,成为北京科技咨询业的骨干力量,为咨询业市场化、专业化和职业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协会下设管理、信息、技术、决策、工程、市场调查六个专业委员会,各个专业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内部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咨询业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咨询行业向着专业化方向纵深发展。
主要开展与咨询相关的软科学研究,包括行业政策、行业规范以及北京科技咨询业发展报告等,为政府及业界了解和掌握行业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主要包括项目引介,为会员单位提供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在内的各类招标信息;沙龙活动,构筑会员单位之间交流互助的平台,有效整合行业内部资源;高层论坛,积极推进地区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中国咨询行业发展。另外还组织会员单位出国进行考察,学习国外先进的咨询理念和咨询公司管理运营模式,与国际咨询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国内咨询业与国际接轨。
以培训班的形式,邀请国内外咨询界知名专家和优秀咨询企业家授课,对协会会员单位进行相关培训,开拓咨询视野,丰富咨询知识,启发咨询灵感,为会员提高自身的咨询水平和发展咨询业务提供帮助。
北京科技咨询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科技咨询业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Consulting Association, 缩写BC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专业咨询机构和高等学校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律,充分发挥首都的智力和信息优势,积极探索咨询业的发展途径,培育和规范咨询业市场,推行行业自我管理,维护咨询企业和机构正常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愿和建议,促进北京地区咨询产业发展,为首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建设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协助政府对北京地区咨询业实施行业管理,制订与发布行业发展规划、必要的规章制度和专业守则,开展行业业务调查与统计分析,对咨询企业和机构进行资质审查与信誉评价,开展注册咨询师认证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引导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咨询当事人及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监督咨询活动在宪法、法律、法令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接受境内外各界的委托,引介客观、公正、科学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向社会推荐专业咨询机构。
第十条 组建与发展全市咨询网络,发挥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提高协同解决各种复杂的决策与管理问题的能力,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拓宽咨询业务的领域和范围。
第十一条 积极引导、扶植和推动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企业集团以及其它知识智力密集型机构,创办各类面向社会、走入市场的咨询企业,并使它们在推进产业化的进程中逐步规范化。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世界各国发展咨询业的成功经验,努力推动首都咨询业的国际化进程。
第十三条 组织咨询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逐步形成一支骨干队伍。
第十四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从事咨询及相关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通过会员条件审核成为正式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条件
1.有明确的咨询专业领域,具备一定的咨询工作实绩和经验;
2.拥有较深造诣的咨询学科带头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职咨询队伍;
3.在北京地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联系方式;
4.热心于发展北京咨询产业;
5.一年内无违法、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营业记录。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咨询企业和机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经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条件
1.有明确的咨询专业领域,已具备一定的咨询工作实绩和经验,咨询服务是本人主要工作内容;
2.拥有较深咨询专业造诣;
3.在北京地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联系方式;
4.热心于发展北京咨询产业;
5. 一年内无违法、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经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可成为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四、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遵守咨询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咨询业的声誉;
3.遵循互利有偿、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严格履约的原则,开展咨询业务;
4.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参加协会活动;
5.按时缴纳会费。本会会员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一月底以前。
五、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对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获取本会信息资料享有优先权;
4.有承接本会组织的咨询业务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监理会;
3.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工作方针和发展战略;
4.审议理事会、监理会的工作报告;
5.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7.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理事长办公会,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2.确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3.委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4.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5.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6.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8.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9.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
其监督;
10.其它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
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协会管理,充分发挥理事集体决策的作用,建立理事长办公会制度。
理事长办公会由七至九人组成,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办公会,作为协会日常管理决策机构,代表理事会行使权利。理事长办公会各项决策及时通报理事会各成员。
理事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协会工作中重大活动的策划以及重大事件的处理;
2.审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3.审议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办公会的其他相关工作。
理事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各理事长办公会成员参加,邀请监事长列席。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集。临时理事长办公会需有1/3以上成员提出动议,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作为协会的代表,代表协会参加各种重要活动,包括对外交往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2.提出协会当年的重点工作和发展目标,并督促落实;
3.对协会总体工作进行协调、统筹等。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实行轮值制。轮值周期为一年。
每届理事会换届后第一年,理事长办公会选举出轮值理事长和候任理事长各一名。从第二年起,候任理事长自动成为轮值理事长,理事长办公会再选举一名候任理事长。依此类推。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理事长办公会的各项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提交年度报告及决算报告;
2.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引导、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3.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分析;
4.组织开展注册咨询师培训、认证工作;
5.发展新会员及其他日常事务等。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作为协会法人代表,根据国家社团法和协会章程的有关条款行使法人的责任和权利。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由理事长办公会通过的年度工作计
划;
2.支持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3.受理事会委托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4.负责秘书处专职人员聘用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会将根据咨询行业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个工作部门或成立专业委员会,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和管理。
本会工作部门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2.组织协调本部门、本机构的成员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咨询服务;
3.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咨询业务交流活动,沟通信息;
4.向咨询企业和机构推荐咨询工作成果;
5.接受客户申诉,监督会员的营业行为;
6.公正引介咨询业务项目;
7.理事会及本会成员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理事长办公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
展活动;
5.对本会的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及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
督其执行。
8.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及付给租赁会员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本会引介或组织的咨询业务收入;
3.协会建立咨询创业基金,接受国内外各界的资助与各类捐赠;
4.上级拨款;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变更程序
1.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终止程序
1.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
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
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2021年11月,被评选为3A级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