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7 17:03
北京通信信息协会是由北京地区从事通信、信息行业的企、学、研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及个人结合起来的地区行业组织,是社会经济团体,是经北京市经委批准,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业于1996年5月30日,召开成立大会。
协会的具体任务是:
1、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北京地区通信信息行业管理,沟通信息渠道,加强横向联合,组织承担软、硬课题及其综合研究工作。
2、组织北京地区、国内外范围内的各种新技术、新产品的演示推广等业务交流活动。
3、承担国家、北京市委托的各项工作,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4、组织北京地区有关技术研究、开发、生产、用户销售、维护、教育、进出口产品等方面的协作。
5、反映本行业的需求和意见,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6、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班,宣传普及通信信息技术,组织出版有关技术资料、刊物书籍等。
北京通信信息协会热烈欢迎北京地区从事通信信息行业的国有、民办、外企单位参加本协会,以共同推进协会所从事的事业。
2021年11月,被评估为5A级社会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通信信息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Information & Tele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IT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不受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是与通信信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北京市一级的非盈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在北京地区的政府和从事通信信息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北京通信信息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当前着重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政府关于通信信息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
二、协助政府制定行业规划、行业标准,促进和理顺行业的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发展通信信息事业的咨询服务和政策建议;
三、向会员及有关企事业提供国内外通信信息的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
四、向社会提供通信、信息的创新、发展、策略、工程和知识的有偿咨询服务;
五、开展通信、信息技术论坛,知识讲座,展示会和培训班等活动;
六、加强合作与交流,积极推动通信、信息行业产学研的结合,为企业产品升级和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
八、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并吸收一定数量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领导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第八条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除免予交纳会费外,本章各条皆适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根据本协会会员构成的特点,现届理事会可以推荐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在理事会中单位会员应占50%以上。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数额;
(十一)接受监事会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合乎法定人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正副秘书长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
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报理事会批准;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
本协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能: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监事会成员出席理事会,监事长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规范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完成政府授权的职能而获得的费用;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