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尔夫球运动协会

更新时间:2023-12-23 22:39

北京高尔夫球运动协会成立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协会以指导、推动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促进、提高高尔夫球运动水平,为国家培养优秀的高尔夫球选手,为广大的高尔夫球爱好者提供服务为宗旨。协会现任主席是张百发先生。协会下设竞赛委员会、差点委员会、秘书处,拟在增设球场管理、媒体、球童、青少年等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举办北京地区的国内、国际高尔夫球比赛;

协会简介

组织国内业余、职业高尔夫球选手参加国际性比赛;邀请国际业余或职业选手来华参赛;推广高尔夫球运动的培训工作,创办北京高尔夫球运动培训学校,为国家培训青少年选手;开展球童的管理与培训工作,为球会输送优秀人才;办理业余选手差点证明;对北京地区所辖球会进行管理并开展有关高尔夫球运动的文化交流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高尔夫球运动协会

英文译名为:BEIJING GOLF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BG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各高尔夫球俱乐部、各高尔夫球相关行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推动高尔夫运动的发展,促进高尔夫运动水平提高,为国家培养优秀的高尔夫选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体育总会、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办理北京地区的国内及国际性高尔夫比赛;

(二) 办理国内业余、职业高尔夫选手参加国际性比赛各事宜;

(三) 办理邀请国外业余或职业选手来华参加比赛事宜;

(四) 办理组织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培训班;

(五) 办理业余选手差点证明;

(六) 创办北京高尔夫运动学校,为国家培训青少年选手;

(七) 创办北京高尔夫协会刊物;

(八) 编译高尔夫规则,解释比赛规则之疑义;

(九) 本会会员合法权益维护事项;

(十) 其它有关高尔夫运动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高尔夫运动礼仪、礼貌的合法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高尔夫运动礼仪、礼貌的合法公民。

(四) 差点须在24(含)以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及本会章程一份。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因特殊情况需超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名誉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七月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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