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1 01:49
《大方便报佛恩经》十二恶律仪者:一者屠儿,二者魁脍,三者养猪,四者养鸡,五者捕鱼,六者猎师,七者网鸟,八者捕蟒,九者咒龙,十者狱吏,十一者作贼,十二者王家常差捕贼。是为十二恶律仪人。
指十二种为佛法所不容许的行为或职业。又称十二不律仪。在大小乘诸经论中,其名称、顺序、法数均不同。据《大明三藏法数》载,此十二恶律仪出自《杂阿毗昙心论》卷三,其顺序为︰
(1)屠羊︰谓或以自食,或以取利屠杀。
(2)养鸡︰谓因嗜其肉味,常自畜养,意图烹杀,以充口体。
(3)养猪︰谓或图口腹之欲,或图贩卖之利而畜养者。
(4)捕鸟︰谓以杀心,网捕禽鸟,或食或卖,伤害生命。
(5)捕鱼︰谓以杀心,用网罟取捕诸鱼,或食或卖,伤害物命。
(6)猎师︰谓以杀心,猎捕一切禽兽,或食或卖,伤害物命。
(8)魁脍︰指为官操刀行刑之人。谓人本同类,彼虽犯法,理固当死,然习操刀之业以害其生,实为恶行。
(9)守狱︰指狱吏。谓守其牢狱,以杻械枷锁,非理凌虐罪囚,无慈善心,是为恶行。
(10)咒龙︰谓习诸邪法咒术,咒于龙蛇,以为戏乐。
(11)屠犬︰谓杀犬以资生利养。
(12)伺猎︰谓作猎主,伺捕禽兽,以利其生,是自积罪业,为恶律仪。
【十二恶律仪】 [出杂阿毗昙心论] 恶律仪者,谓法所不应作之律仪。一屠羊屠者杀也,谓人或以自食而常宰杀。或因取利贩卖而常宰杀,是为恶律仪。二养鸡谓因嗜其肉味,以充口体。常自畜养,意图烹杀。是为恶律仪。三养猪谓或因自欲充于口腹,或因贩卖求利以资其生。而畜养之者,是为恶律仪。四捕鸟谓以杀心故,网捕禽鸟。或食或卖,伤害生命,是为恶律仪。五捕鱼谓以杀心故,而用网罟取捕诸鱼,或食或卖。伤害物命,是为恶律仪。六猎师谓以杀心故。猎捕一切禽兽。或食或卖。伤害物命。是为恶律仪。七作贼谓见一切物。常怀劫盗之心。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窃。贼害于人。是为恶律仪。八魁脍魁脍者。为官操刀行刑之人。谓人本同类。彼虽犯法。理固当死。然习为操刃之业以害其生。实为恶行。是为恶律仪。九守狱谓为狱吏。守其牢狱。以杻械枷锁。非理陵虐罪囚。无慈善心。是为恶律仪。十遍龙谓习诸邪法遍术。遍于龙蛇。以为戏乐。是为恶律仪。十一屠犬谓杀犬以资利养。是为恶律仪。十二伺猎谓作猎主。伺捕禽兽。以利其生。而自积罪业。是为恶律仪。
有关恶律仪之得与舍,依俱舍论卷十四、卷十五之意,若住律仪,由胜烦恼而作杀缚等诸不善业,由此便发不善无表;若住不律仪,由淳净信而作礼佛等诸胜善业,由此亦发诸善无表。又由作、誓二者,能得恶律仪,「作」即生於不律仪之家,於作杀生等事时即发得恶戒;「誓」即非生於不律仪之家,但为生活之故,立誓杀生以资养活,由此发得恶戒。舍戒则有三缘,即由死亡(所依之身已舍,能依之恶戒随之亦舍)、由得戒(善恶二戒不能俱起,得别解脱戒或静虑律仪时,增盛之势力强大,故能舍恶戒)、由二形生(即男子生为女形,女子生为男形)。另据大方便佛报恩经卷六载,死者欲爱尽时、受律仪戒时、受三归依时,於此三时舍恶律仪戒。〔瑜伽师地论卷九、顺正理论卷三十六、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一、俱舍论光记卷十四〕